時間 : 2024-11-24
伴隨著我國的社會經濟在逐漸上升,人們的生活水平在逐漸的提高,同時城市化的進程也在逐漸加快,城市化后期的一些表現也就出現了,農村也就成為城市建設的重點項目了,所以農民的宅基地也就越來越有價值了,這就引發了很多由宅基地而來的糾紛,因此對于宅基地的使用權在法律范圍內是否具有效力,小編在這里座椅個簡單的描述,希望農民可以正確的處理宅基地使用權糾紛。
一、宅基地使用權轉讓糾紛:
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農村的村民每戶只能擁有一處的宅基地,而這處的宅基地是經過法律的有關部門鑒定的,如果出現宅基地的出售,有關單位是不允許其再起申請宅基地的,而農村的集體土地也是不能能夠進行買賣交易的,也就是說在以上法律的限制下,我們對于宅基地的使用權要慎重了,但是宅基地的使用權可以向集體經濟內部的成員轉讓,一但轉讓就不可在進行宅基地的申請了,所以,不符合以上的法律規定的,任何合同都是無效的。
二、宅基地抵押糾紛:
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宅基地以及宅基地的使用權是不可進行抵押的,所以抵押合同是不被法律認同的。
三、宅基地房屋買賣上的糾紛:
1、城市居民購買農民的宅基地上的房屋:更具有關法律的規定,宅基地不等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讓城市居民占用建設,相關的部門也不能為違法的部門發放相關的證書,否則這樣的房產證是無效的。
2、外地村民購買本地的村民的宅基地:相關的法律規定宅基地的轉讓只限于一個經濟集體的內部進行,否則被視為無效。
3、經濟機體內部成員的宅基地的糾紛:這類轉讓一般是符合國家的法律規定的,因此具有法律效力。
四、農村合建房屋糾紛:
1、宅基地使用權人與本村村民共同建房:相關法律認為,雖然集體經濟內部的轉讓時允許的,但是每家每戶只能擁有一個宅基地,所以這種宅基地的使用權還需當地的有關部門認定,方能視為有效,否則的話以無效處理。
2、宅基地使用權人與外村村民共同建設房屋:根據有關法律規定,不等行城市居民和外村居民進行宅基地的買賣交易,因此,這來合同沒有法律效力。
五、宅基地使用權發生爭議如何處理
案情
原告秦某、被告向某系鄰居,原告的西面與被告的東面相鄰。原、被告都持有宅基地使用權證。原告持有的土地使用證載明:東與財經所相鄰、借財經所列;西與向某共列;南與彭某相鄰自列;北鄰街道。
被告持有的建房土地使用證載明:東全列;西全列;南全列;北全列。2009年2月,原告翻修新房,在翻修過程中,被告以原告建房侵占了自己的宅基地面積為由,與原告發生糾紛。故原告訴請法院判決二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礙。
判決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被告東西相鄰,均對各自的宅基地使用權持有合法的依據,雙方所發生的爭議源于宅基地使用權證的東西界線不清,原告以侵權行為提起訴訟,實質是宅基地使用權糾紛,應依法由人民政府處理,在調解無效后,遂作出裁定駁回秦某的起訴。
評析
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有一定的主管范圍,超出主管范圍,人民法院即沒有審判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四)項規定,起訴必須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本案原告是以被告侵權為由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受理后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本案實質是宅基地使用權糾紛,不屬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圍,原告在程序意義上沒有訴權,所以人民法院不能行使審判權,駁回原告起訴并告訴由人民政府處理是正確的。
人民法院在受理該類案件時,首先必須劃清宅基地侵權與宅基地確權的界線,否則會導致受理上的錯誤。宅基地確權是指人民政府對于公民因宅基地使用權爭議所作出的處理決定,宅基地侵權是指不享有宅基地使用權的人侵犯享有宅基地使用權的行為。
對當事人之間因宅基地而引發的糾紛,只要一方當事人提出異議,雙方宅基地使用證存在著界線不明確或界線重合或雙方均無宅基地使用證的情形,就屬于權屬不清,雙方協商不成,必須由人民政府處理,由人民政府作出確權決定。
我國為了農村和諧,以便更好的發展,因此出臺很多法律法規,所以村民們一定要仔細閱讀此文,以防出現宅基地使用權糾紛,利用法律的手段去解決,切不可出現暴力解決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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