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房產
時間:2015-08-24
婚前房,指的是夫妻雙方在結婚之前,由一方單獨出資購買或者是貸款購買的房產,2010年11月16日,最高法院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解釋(三)》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解釋三》),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可將該不動產認定為不動產權利人的個人財產,尚未歸還的部分貸款為不動產權利人的個人債務。
婚前房產過戶
夫妻辦理更名手續的前提是已經取得房產所有權證,辦理手續時需同時到場,填寫《房屋所有權登記申請表》,提交的證件因房屋的性質的不同而不同,具體提交如下資料: 1、如果是房改房,需要提交元售房單位的證明,寫明因供暖原因允許將產權人變更為配偶的名字;如果是商品房,經濟適用房,夫妻雙方寫變更申請并簡單注明理由。 2、結婚證復印件(核對原件) 3、夫妻雙方的身份證復印件(核對原件) 4、夫妻雙方共有房屋的協議 5、房屋所有權證 6、房改房提供原購房契約復印件(核對原件) 7、房屋所有權證附圖,登記表復印件
婚前房產如何界定
1.婚前一方出資,并且是以自己的名字購房,而另一方未出資:在這種情況下,此房應屬于出資一方婚前個人財產。 2.婚前雙方出資,但以一方名義購買房屋: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出資的一方無法舉證證明出資是因雙方達成婚后共同居住目的的,法院一般會認定為一方婚前個人財產。 3.婚前一方全額出資,但以另一方名義購買:在這種情況下,全額出資的一方如果沒有證據證明是為婚后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出資的,將會對其很不利,該房屋在很大程度上會被認為是登記方的婚前財產。
婚前房產加名字
新婚姻法,對方同意而加名,離婚時不能作為共同財產分割。因為該房事實上仍是對方婚前財產,故簡單說有效或者無效沒有法律意義。
婚前房產需要公證嗎
我國的法律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所以一般不需要公證。
婚前房產離婚怎么分配
第一種:婚前一方首付按揭,婚后共同還貸,產權登記在首付方名下的房產,在離婚時,這樣的婚前房產如何分割?當購房者于婚前購房時交納的首付款及個人于結婚前償還的貸款,這房產是屬于購房者個人的婚前財產,我國法律規定,對于婚前屬于個人的財產,原則上在離婚財產分割時是不允許分割的,雙方另外約定的除外。購房者結婚后,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共同償還貸款部分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對于夫妻共同財產部分,在離婚財產分割時是可以雙方協商或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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