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 : 2024-11-18
權利和義務是相應的,公民在國家享有一定的權利,那么也將履行一定的義務,義務的本質具有一定的強制性,每個人都要履行相應的義務,那么有哪些義務呢?最常見的就是納稅,每個公民都需要納稅,而逃稅避稅都是犯法的行為,拖欠稅款那么就必須得交稅款滯納金,那么稅款滯納金是如何計算的呢?以下小編整理的內容告訴你。
第一種情形:滯納稅款應加收滯納金。
《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追征稅款、滯納金。
第二種情形:追征稅款應加收滯納金。
同樣,根據上述規定,有特殊情況的,追征期可以延長到五年,包括稅款和滯納金。
第三種情形:偷、抗、騙稅應加收滯納金。
仍沿用上述規定,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稅務機關追征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稅款,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
第四種情形:補繳稅款應加收滯納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八十三條規定: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補繳和追征稅款、滯納金的期限,自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應繳未繳或者少繳稅款之日起計算。
第五種情形:不予批準延期繳納稅款應加收滯納金。
《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二條規定,納稅人需要延期繳納稅款的,應當在繳納稅款期限屆滿前提出申請,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延期繳納稅款報告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不予批準的,從繳納稅款期限屆滿之日起加收滯納金。
第六種情形: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可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補繳稅款應加收滯納金。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嚴厲打擊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等涉稅違法行為的緊急通知》(國稅函〔2004〕536號)明確,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可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憑證)的企業,除補繳稅款、加收滯納金外,各地稅務機關要依法從嚴、從重處罰。對涉嫌構成犯罪的,要按有關規定及時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七種情形:非居民企業未按規定期限辦理所得稅匯算清繳發生稅款滯納應加收滯納金。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6號,以下簡稱《辦法》)明確,對于非居民企業,無論盈利或者虧損,均應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辦法》的規定參加所得稅匯算清繳,而對企業未按規定期限辦理所得稅匯算清繳的,主管稅務機關除責令其限期辦理外,對發生稅款滯納的,按照稅收征管法的規定,加收滯納金。
第八種情形:企業清算所得稅逾期應加收滯納金。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清算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684號)規定,企業清算時,應當以整個清算期間作為一個納稅年度,依法計算清算所得及其應納所得稅。企業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企業清算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結清稅款。
企業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或者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應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的相關規定加收滯納金。
第九種情形:非境內注冊居民企業未依法履行居民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應加收滯納金。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境外注冊中資控股居民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5號)規定,對非境內注冊居民企業未依法履行居民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的,主管稅務機關應依據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追繳稅款、加收滯納金,并處罰款。
第十種情形:代理人經信息交換認定為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補征稅款應加收滯納金。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認定稅收協定中“受益所有人”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30號)明確,在判定締約對方居民的受益所有人身份時,其代理人應向稅務機關聲明其本身不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一旦通過信息交換可以認定代理人的受益所有人身份的,稅務機關可改變此前的審批結果(即批準相關稅收協定待遇),向原受益所有人補征稅款,并按照有關規定加收滯納金。
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加收滯納金的起止時間,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稅款繳納期限屆滿次日起至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實際繳納或者解繳稅款之日止。
另外,對于稅收滯納金的加收,按照《稅收征管法》的規定執行,不適用行政強制法關于“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的數額不得超出金錢給付義務的數額”的規定,不存在是否超出稅款本金的問題,如果滯納金的加收超過稅款本金,仍應按照《稅收征管法》的規定加以征收。
看完以上的內容后,你是否對稅款滯納金的計算有了大概的了解呢?納稅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而公民在納稅的時候也應該了解其中相關的法律知識,不同的行業納稅所占比率不同,就還比如稿費稅,稿費的總金額不同,所納稅比率也是不同的,而稅款滯納金的計算也涉及到比較廣的方面,有的情況需要交稅款滯納金,而有的情況并不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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