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 : 2024-11-24
地震是因地殼快速震動釋放能量而造成的自然反應,世界上每年發生這種現象高達五百多萬次,只不過是地震程度使人們感受到有差異而已。我國許多地區都處于地震高發區,每年因地震造成的損失數額巨大,而建筑抗震鑒定標準是為了減輕地震帶來的損害,而制定的國家標準。在抗震強度為6到9度的地區使用。
1總則
1.0.1 為了貫徹地震工作以預防為主的方針,減輕地震破壞,減少損失,對現有建筑的抗震能力進行鑒定,并為抗震加固或采取其他抗震減災對策提供依據,特制定本標準。符合本標準要求的建筑,在遭遇到相當于抗震設防烈度的地震影響時,一般不致倒塌傷人或砸壞重要生產設備,經修理后仍可繼續使用。
1.0.2 本標準適用于抗震設防烈度為6~9度地區的現有建筑的抗震鑒定。抗震設防烈度,一般情況下,可采用地震基本烈度。行業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應按專門的規定進行鑒定。注:本標準“6、7、8、9度”為“抗震設防烈度為6、7、8、9度”的簡稱。
1.0.3 現有建筑應根據其重要性和使用要求,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抗震設防分類標準》分為四類,其抗震驗算和構造鑒定應符合下列要求: 甲類建筑,抗震驗算和構造均應按專門規定采用; 乙類建筑,抗震驗算,可按抗震設防烈度的要求采用;抗震構造,除9度外可按提高一度的要求采用;丙類建筑,抗震驗算和構造均應按抗震設防烈度的要求采用;丁類建筑,7~9度時,抗震驗算可適當降低要求,抗震構造可按降低一度的要求采用;6度時可不做抗震鑒定。
1.0.4現有建筑應根據實際需要和可能,按下列規定選擇其后續使用年限:
1 在70年代及以前建造經耐久性鑒定可繼續使用的現有建筑,其后續使用年限不應少于30年;在80年代建造的現有建筑,宜采用40年或更長,且不得少于30年。
2 在90年代(按當時施行的抗震設計規范系列設計)建造的現有建筑,后續使用年限不宜少于40年,條件許可時應采用50年。
3 在2001年以后(按當時施行的抗震設計規范系列設計)建造的現有建筑,后續使用年限宜采用50年。
1.0.5 不同后續使用年限的現有建筑,其抗震鑒定方法應符合下列要求:
后續使用年限30年的建筑(簡稱A類建筑),應采用本標準各章規定的A類建筑抗震鑒定方法。
2 后續使用年限40年的建筑(簡稱B類建筑),應采用本標準各章規定的B類建筑抗震鑒定方法。
3 后續使用年限50年的建筑(簡稱C類建筑),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50011的要求進行抗震鑒定。
建筑抗震鑒定標準最新內容的簡介對建筑已經有了明確的要求,但是更加詳細的內容在專業術語論述中有著準確的介紹。雖然建筑抗震鑒定標準要求的十分嚴格,但是只有嚴格按照標準來建造的建筑才可以在地震突然到來時為我們的人身安全提供強有力的保障。地震是不可以避免的自然災害,但我們可以人為地把損失降低到最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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