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 : 2024-11-19
業主委員會,是指由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代表組成,代表業主的利益,向社會各方反映業主意愿和要求,并監督物業管理公司管理運作的一個民間性組織。
作為一名業主,你知道了業主委員會的設置人員和職責嗎?作為一名業主,你知道業主委員會享有哪些的權利和對業主承擔哪些義務嗎?別也傻傻的什么都不懂了,本文小兔就帶各位業主及業主委員會其中一員的你來了解一下業主委員會職責以及章程,大家來為小區創造更安全、舒適、民主的生活環境。
業主委員會職責有哪些?
業主委員會代表著全體業主,其權利基礎是對物業的所有權。業主委員會作為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
除首次業主大會外,以后每年召開的年度大會均由業主委員會籌備、召集和主持。遇有特殊情況,業主委員會有權依照有關規定召集和主持業主大會臨時會議。會議期間,業主委員會應當向業主大會報告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
(二)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業主委員會應當依據國家有關物業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以及業主公約的約定,采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或者協議方式選聘物業管理企業。選聘、續聘或者解聘物業管理企業,須經業主大會討論通過后,業主委員會方可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變更或者解除物業服務合同。
"選聘物業管理企業",是指物業投標人通過公開招標、邀請招標或者協議方式,選擇聘請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管理企業。
"續聘物業管理企業",是指物業服務合同期滿后,對物業管理企業的再次聘用。
解聘物業管理企業,分為自然解聘和提前解聘。"自然解聘",是指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屆滿后不再被續期。"提前解聘",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間,由于某種原因,合同雙方或者單方提出終止合同的履行?!逗贤ā分幸幎思s定解除和法定解除的兩類情形:"約定解除",是當事人通過行使約定的解除權或者雙方協商決定而進行的合同解除。其特點是,合同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都同意解除,而不是單方面行使解除權。"法定解除",是合同解除的條件由法律直接規定的合同解除?!逗贤ā返诰攀臈l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及時了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管理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業主委員會可以根據物業服務合同和上年度工作計劃,聽取和反映廣大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的意見,監督、檢查物業管理企業的工作落實情況,審核物業管理企業所作的年度財務決算報告。對業主開展多鐘形式的宣傳教育活動,監督并積極協助、支持、配合物業管理企業的工作,嚴格履行物業服務合同,以保障各項管理目標的實現。
(四)監督業主公約的實施。
貫徹執行并督促業主遵守物業管理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遵守業主公約以及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
(五)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主要包括以下職責:
(1)組織修訂業主公約、業主委員會章程。業主委員會在遵守物業管理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前提下,有權根據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實際情況,組織對業主公約和業主委員會章程進行修改、補充。修改、補充的條款應當經業主大會審議通過。
(2)審核專項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以及物業服務費用標準及使用辦法"專項維修資金屬業主所有,專項用于物業保修期滿后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二款)。業主委員會有權依據物業管理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審核專項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的情況,并報業主大會審議和監督。物業服務費用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遵循合理、公開以及管理服務水平與社會承受能力相適應的原則,由業主委員會提出物業管理服務的內容和標準,物業管理企業依據這些內容和標準進行測算,經雙方協商并經業主大會審議通過后,簽訂物業服務合同予以確定。
(3)業主委員會應當接受政府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指導,執行政府行政主管部門對本物業管理區域的管理事項提出的指令和要求,等等。
(4)調解物業管理活動中的糾紛。"物業管理糾紛",是指物業管理活動中的主體,即業主、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企業以及政府行政主管部門等在物業的使用、維修和管理中所發生的爭執。物業管理糾紛,包括前期物業管理糾紛、物業使用糾紛、物業維修養護糾紛、物業管理服務糾紛、物業管理企業與各專業管理部門職責分工和糾紛、物業租賃轉讓糾紛、異產毗連房屋管理糾紛,以及政府有關部門在行政管理實施中發生的糾紛等等。物業管理糾紛和解決處理途徑有協商、協調、仲裁和訴訟。業主委員會具有調解物業管理活動中的糾紛職責。
業主委員會成立條件:
1、入住率達到50%以上;
2、首批物業交付滿2年,并且入住率超過30%的;
3、首批物業交付滿3年的。
業主委員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會是本物業管理范圍內代表全體業主對本物業實施自治管理的組織。本會由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是業主大會的常設機構,對業主大會負責。
第二條本會接受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與指導。
第三條本章程所稱業主是指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人。
第四條本會代表全體業主的合法權益,實行業主自治與專業化管理相結合的管理體制,保障物業的合理與安全使用,維護本小區物業的公共利益,創造整潔、優美、安全、舒適、文明的居住環境。
第二章組織及職責
第五條第一屆業主委員會,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指導開發建設單位或物業管理單位、業主代表組成籌委會,籌委會推薦本會候選人名單,提交第一次業主大會選舉產生。
第六條本會設委員一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一名,本會主任、副主任在全體委員會中選舉產生。本會聘任執行秘書(或秘書長)1名,負責處理本會日常事務。執行秘書可以是委員,也可以不是委員。本會主任、副主任、執行秘書為專職或兼職。
第七條本會權利
1.組織召開和主持業主大會:
2.與物業管理單位議定管理服務費等費用的收取標準及使用辦法;
3.與物業管理單位議定年度管理計劃、年度費用概算及決算報告;
4.檢查、監督物業管理單位的物業管理工作;
5.修訂業主公約、本會章程。
第八條本會義務
1.籌備業主大會并向業主大會報告工作;
2.執行業主大會通過的各項決議;
3.執行并督促業主遵守物業管理及其他有關法律、政策規定,對住用戶開展多種形式的宣傳教育;
4.保障本物業各項管理目標的實現;
5.執行政府部門對本物業的管理事項提出的指令和要求;
6.本會作出的決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政策,不得違反業主大會的決定,不得損害業主公共利益。
第九條本會召集業主大會可采取會議或書面征求意見等形式。
第十條下列人員經本會決定可獲得適當津貼:
1.本會主任;
2.本會副主任;
3.本會執行秘書:
4.本會同意的其他人員。
第三章會議
第十一條本會會議每3個月至少召開一次。有l/3以上委員提議或主任、副主任認為有必要時,可召開特別會議。
第十二條本會會議的召開應由召集人提前7天將會議通知及有關材料送達每位委員。委員因故不能參加會議的,可以一次性書面委托代理人參加。
第十三條本會會議由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時,由副主任主持。
第十四條本會召開會議時,可邀請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及政府有關部門(街道辦事處、派出所等)、物業管理單位的人員和非業主使用人代表參加會議,但上述人員沒有表決權。當本物業有1/3以上為出租時,必須聘請相當于本會委員l/3以上人數的承租人代表為聘請委員,并通知其列席本會會議。
第十五條本會會議決定問題,采取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會議進行表決時,每位委員有一票表決權。若表決中出現贊成票與反對票相同時,由主任或會議主持人在自己已投過的~票外,再投一票決定票(贊成或反對票),但此規定不適用于對其本人或直系親屬有利害關系的事項。
第十六條本會執行秘書必須做好每次會議記錄,并由會議主持人簽署后存檔;涉及物業管理的重大問題應由與會的全體委員簽署。
關于業主委員會職責和成立條件以及章程的介紹,小編就說到這里了,小區的安全的環境,小區的建議民主的制度,小區的公共利益,都由業主委員會代表全體業主實施自治管理的組織。同時,業主也對業主委員各個部門起監督與指導作用,讓我們對我們生活的小區創造更美好的明天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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