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 : 2024-11-19
買房可以算是許多家庭的“終身大事”,小編收集了許多相關資料為大家淺談一下房地產基礎知識。
購房可不是件容易的事兒。面對售樓處銷售員滔滔不絕的講解以及成堆的專業術語,您是否會感到迷惑不解?因此,在去售樓處實地看房前,您必須掌握一些基礎的房地產知識、術語,這樣才不會讓那些售樓先生/小姐們覺得你是毫無購房經驗的菜鳥,下面就給大家詳解房地產基礎知識90問。
一、房地產基礎知識
1、土地用途包括哪些種類?
答: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
農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建設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構筑物的土地,包括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游用地、軍事設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農用地和建設用地以外的土地。
2、如何了解土地來源及性質?
答:對已辦理房地產登記的,可以從《房地產證》中了解;對未辦理房地產登記手續的,可以從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中了解。
3、什么是
答:集體土地是指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
4、有哪些用地屬于集體土地?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條的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
5、 對集體土地使用權有哪些規定?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根據《鄭州市土地使用權出讓條例》的規定,集體所有的土地,經依法征用轉為國有土地后,方能依該條例出讓其使用權。
《鄭州市土地征用與收回條例》還規定,違反該條例的規定,擅自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其成員簽訂有關征用土地協議的,其征用土地協議無效;在非法取得的集體所有的土地上進行開發建設的,以非法轉讓土地論處。
6、什么是行政劃撥用地?
答: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后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
7、什么是合作建房?
答:合作建房是指以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權,另一方或多方提供資金合作開發房地產的房地產開發形式。
8、對合作建房有哪些規定?
答:對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權,另一方或多方提供資金合作開發房地產,并以產權分成的合作建房視為房地產轉讓。在2001年8月6日后,房地產管理部
根據《鄭州市土地交易市場管理規定》和“深府[2001]94號”文的有關規定,原農村征地時返還的工商發展用地進入市場的,按
9、什么是土地使用權出讓?
答: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鄭州市人民政府以拍賣、招標、協議的方式,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使用者向市政府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10、各類用途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是多少?
答:根據《鄭州市土地使用權出讓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一)居住用地七十年;(二)
(四)商業、旅游、娛樂用地四十年;(五)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另外,加油站、加氣站用地為二十年。
11、通過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后,是否就可以處分該宗土地?
答:根據《鄭州市土地使用權出讓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簽訂后,土地使用者未取得該宗土地使用權的《房地產證》前,可以占有和使用該宗土地,但不得處分。
12、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包括哪些內容?
答:根據《鄭州市土地使用權出讓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出讓合同應具備以下主要條款:(一)雙方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二)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宗地號、面積;(三)土地使用年期及起止時間;(四)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數額、幣種、交付方式及時間;(五)交付土地的時間;(六)規劃、市政設計要點;(七)項目竣工提交驗收時間;(八)市政設施配套建設義務;(九)使用相鄰土地和道路的限制;(十)建設附屬、附加設施的項目及義務;(十一)違約責任;(十二)當事人認為必要的其他條款。
出讓合同應附上宗地圖,作為出讓合同的組成部分。
13、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用途或條件是否可以變更?
答:一般情況下,土地使用者應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用途、期限和條件開發、利用土地。
對確需改變出讓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或條件的,應征得土地管理部門的同意。土地管理部門應與土地使用者以書面形式變更出讓合同,重新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標準,并按有關規定辦理變更登記。
14、土地使用權的出讓方式有哪些?
答:土地使用權出讓包括招標、拍賣、協議三種方式。
15、什么是拍賣出讓土地使用權?
答:拍賣出讓土地使用權,是指在指定的時間、公開場合,在土地管理部門授權的拍賣主持人的主持下,競投者按規定的方式應價,由出價最高者獲得土地使用權的行為。
16、什么是招標出讓土地使用權?
答:招標出讓土地使用權,是指由土地管理部門公開招標或邀請符合條件的投標人投標,經評標后確定的中標人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行為。
17、有哪些土地使用權出讓需通過招標或拍賣方式進行?
答:根據《鄭州市土地使用權出讓條例》和《鄭州市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規定》,凡經營性、營利性項目用地一律以招標或拍賣的方式出讓。
18、什么是協議出讓土地使用權?
答:協議出讓土地使用權是指由土地管理部門代表市政府與土地使用者以土地的公告市場價格為基準,經過協商確定土地價格,并將土地使用權讓與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19、哪些土地使用權出讓可采取協議方式?
答:根據“深府[2001]94號”文的規定,協議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僅限于以下范圍:(一)工業用地(特區內限高新技術項目用地);(二)市、區政府建設的社會微利
20、哪些土地使用權出讓經市政府批準后可采取協議方式?
答:根據“深府[2001]94號”文的規定,下列用地也可以采取協議出讓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但必須按公告的市場價格出讓,并將出讓情況予以公示:(一)屬特區急需或特別鼓勵發展的項目用地;(二)市政府以土地入股合作的項目用地。
21、對原行政劃撥土地、歷史用地、協議出讓土地上建成并已竣工驗收的房地產,如何進入市場?
答:根據“深府[2001]94號”文的規定,原行政劃撥土地、歷史用地、協議出讓土地上建成并竣工驗收的單位和個人的不能進入市場的房地產,應補交市場地價。在該規定實施之日(即2001年7月6日)起一年內補交的,按下列辦法辦理:(一)補交地價的標準:1.市、區國有企業按市場地價的20%補交地價。工業用途免予補交。
22、什么是土地的掛牌交易?
答:土地的掛牌交易,即在一定期限內將土地交易條件在土地交易機構進行公告,并接受交易申請的行為。
土地使用權公開掛牌交易的,應公告最低交易價和其他交易條件。公告期限不少于30日。
23、有哪些土地交易應在土地房產交易中心通過招標、拍賣、掛牌交易方式公開進行?
答:根據《鄭州市土地交易市場管理規定》的規定,下列土地交易(包括分割轉讓)應在交易中心通過招標、拍賣和掛牌交易方式公開進行:(一)經營性項目用地(包括市政府收回閑置的行政劃撥用地和歷史用地等)的土地使用權出讓;(二)以協議地價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申請改變用地性質、功能,轉讓土地使用權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通過招標、拍賣方式重新出讓;(三)依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已簽訂出讓合同,交清市場地價后進行的土地使用權轉讓。
24、在哪些情形下,土地使用權終止?
答:根據《鄭州市土地使用權出讓條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使用權終止:(一)出讓合同規定的年期屆滿;(二)土地滅失;(三)土地使用者死亡而無合法承繼人;(四)人民法院或土地管理部門依法作出的沒收土地使用權的判決、裁定或決定生效;(五)用地單位遷移或者被依法注銷的;(六)市政府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權的;(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5、在哪些情形下的土地交易不予辦理產權手續?
答:根據《鄭州市土地交易市場管理規定》的規定,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產權手續:(一)違反本規定,須公開交易的土地使用權不實行公開交易的;(二)須公開交易的土地使用權不按本規定的規范要求和方式進行公開交易的;(三)投標人或競買人互相串通壓價的;(四)法律、法規規定屬于交易無效的其他情形。
屬于前款第(一)、(二)項情形的,由監察部門依法對有關單位負責人和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6、有哪些土地批文或權屬證明無效?
答:鄭州市土地管理部門是鄭州市土地使用權出讓的主管部門,統一對全市土地使用權進行出讓和對出讓的土地進行統一管理,其他任何單位不得出讓土地使用權。擅自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合同無效。
無權批準征用、使用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非法批準占用土地的,超越批準權限非法批準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批準用地的,或者違反法律規定的程序批準占用、征用土地的,其批準文件無效。
凡未取得或擅自變更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而辦理土地使用權屬證明的,土地權屬證明無效。
27、如何了解地價是否交清?
答:對已辦理房地產登記手續,并領取《房地產證》的,說明地價已經交清;
對未辦理房地產登記手續的,可以要求發展商出示由主管部門出具的地價款交清證明;對分期付款的,可以從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中了解地價的分期付款額度。
28、未交清地價的房地產是如何處理的?
答:根據《鄭州市土地使用權出讓條例》的規定,土地使用者未按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付清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從滯納之日起每日加收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應繳交部分萬分之五的
29、在什么情形下,主管部門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答:根據《鄭州市土地使用與收回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門或派出機構可以無償收回該宗土地及其地上的建筑物、附著物:(一)出讓合同規定的年期屆滿的;(二)土地使用者死亡而無合法承繼人的;(三)人民法院或主管部門依法作出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沒收土地的判決、裁定或決定;(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30、在什么情形下,主管部門可以提前收回有償出讓的土地使用權?
答:根據《鄭州市土地使用與收回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門在年期屆滿前可以收回有償出讓的土地:(一)公共利益需要的;(二)公路、鐵路、機場等經核準報廢的;(三)用地單位遷移或被依法撤銷的;(四)實施城市規劃而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的。
31、什么是違法建筑?
答:違法建筑是指未經規劃土地主管部門批準,未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擅自建筑的建筑物和構筑物。
32、哪些屬于違法建筑?
答:根據《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堅決查處違法建筑的決定》的規定,違法建筑包括:(一)占用已規劃為公共場所、公共設施用地或公共綠化用地的建筑;(二)不按批準的設計圖紙施工的建筑;(三)擅自改建、加建的建筑;(四)農村經濟組織的非農建設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非法轉讓興建的建筑;特區內城市化的居民委員會或股份合作公司的非農業用地非法轉讓興建的建筑;(五)農村經濟組織的非農業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違反城市規劃或超過市政府規定標準的建筑;(六)擅自改變工業
33、什么是歷史遺留違法私房?
答:歷史遺留違法私房,是指《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堅決查處違法建筑的決定》公布實施以前,即1999年3月5日以前違反法律、法規所建的下列私房:(一)原村民非法占用國家所有的土地或者原農村用地紅線外其他土地新建、改建、擴建的私房;(二)原村民未經鎮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在原農村用地紅線內新建、改建、擴建的私房;(三)原村民超出批準文件規定的用
34、哪些違法私房不予確認產權?
答:根據《鄭州市處理歷史遺留違法私房若干規定》的規定,下列違法私房不予確認產權:(一)占用道路、廣場、綠地、高壓供電
35、什么是歷史遺留生產經營性違法建筑?
答:歷史遺留生產經營性違法建筑,是指《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堅決查處違法建筑的決定》公布實施以前,即1999年3月5日以前違反規劃、土地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未經規劃國土資源部門批準,未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非法占用土地興建的工業、交通、能源等項目的建筑物及生活配套設施。
36、哪些歷史遺留生產經營性違法建筑不予確認產權?
答:根據《鄭州市處理歷史遺留生產經營性違法建筑若干規定》的規定,下列違法建筑不予確認產權:(一)占用道路、廣場、綠地、高壓供電走廊和壓占地下管線或者其他嚴重影響城市規劃又不能采取改正措施的;(二)占用農業保護區用地的;(三)占用一級水源保護區用地的;(四)非法占用國家所有的土地或者原農村用地紅線外其他土地的。
37、什么情況下,需繳納土地使用費?
答:使用特區范圍內土地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依據《鄭州市土地使用費征收辦法》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費,但該辦法規定免繳的除外。
同時,在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中還約定:乙方在使用土地期間,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和土地開發與市政配套設施金,并未按合同規定繳納土地使用費的,甲方可不予辦理與本地塊有關的房地產權登記、建筑許可、銷(預)售許可及其他相關手續或采取其他限制性措施。
38、土地使用費繳納人是如何確定的?
答:根據《鄭州市土地使用費征收辦法》的規定,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是土地使用費的繳納人。但:(一)以土地投資入股與他方興辦合資、
合作或聯營企業的,合資、合作或聯營企業為繳費人,
但經批準的合營合同另有約定的按合同辦理;土地權屬沒有轉移的,提供土地的一方為繳費人;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受讓方為繳費人;(二)租賃房屋的,房屋所有人為繳費人;(三)經營土地開發的,在土地使用權轉讓前,
經營開發單位為繳費人,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受讓方為繳費人;(四)農村工商用地和宅基地,以工商企業、宅基地使用人為繳費人;(五)共有的土地,以《房地產證》登記的權利人為繳費人。
39、土地使用費的征收標準如何?
答:土地使用費依據土地等級和類別,按《鄭州市甲種土地使用費征收標準》或《鄭州市乙種土地使用費征收標準》計征;如屬臨時用地的,按《鄭州市臨時(短期)地租標準》計征。
40、有哪些情況暫免繳納土地使用費?
答:根據《鄭州市土地使用費征收辦法》的規定,下列用地暫免繳納土地使用費:(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
部隊以及個人使用的非營利性用地;(二)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費的事業單位的非營利性用地;(三)公園、名勝古跡、宗教寺廟的非營利性用地;(四)市政公共設施以及林場、鐵路路基、公路路基、電力走廊用地;(五)農村直接用于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六)按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免繳土地使用費的其他用地。
41、有哪些用地免繳或減收土地使用費?
答:根據《鄭州市土地使用費征收辦法》的規定,下列用地免繳或減收土地使用費:(一)新開工的基建工程,自《土地使用合同書》生效之日起至《土地使用合同書》規定的竣工日期止。
42、如何辦理土地使用費繳納手續?
答:土地權屬變更的,
新的土地使用人應在辦理產權登記或變更登記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市國土局提出土地使用費登記或變更登記申請;改變土地使用用途的,
應自批準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市國土局提出土地使用費變更登記申請。
43、如何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答:以招標、拍賣方式獲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憑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領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以協議出讓方式獲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必須在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之前,向市規劃主管部門或其派出機構領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市規劃主管部門或派出機構按照相應的城市規劃,審定建設用地的相關規劃設計指標,提出城市規劃設計要求,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建設單位在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90日內,未能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又未申請延期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自行失效。
44、在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是否可以變更地塊規劃內容?
答:建設單位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兩年內不得申請變更規劃內容;兩年后申請變更的,市規劃主管部門或其派出機構對申請進行初審后,按法定程序審批。
45、《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包括哪些內容?
答:《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包括下列內容:(1)許可證編號;(2)發證機關名稱和發證日期;(3)用地單位;(4)用地項目名稱、位置、宗地號以及子項目名稱、建筑性質、棟數、層數、結構類型;(5)計
46、什么情況下不予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答:根據《鄭州市市城市規劃條例》的規定,下列情況不予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一)不符合城市規劃要求或未按政府主管部門對各階段審查意見作出設計修改的;(二)設計單位資質與資格不符合有關行業管理規定的;(三)設計文件不符合國家、省、市有關專業技術規范和規程的。
47、在哪些情況下,需重新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答:當工程因以下情況確需修改的,應重新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一)涉及建筑物位置、立面、層數、平面、使用功能、建筑結構的;(二)市政工程中涉及規模、等級、走向、工藝設計、立面、平面、結構、功能及設備的容量、造型有較大變化的。
48、對已建成的建筑需改變使用性質時,是否需要申請核發《
答:已建成的建筑確需改變使用性質的,須經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批準,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補充協議、付清地價款后,持設計文件等,向市規劃主管部門申請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建筑工程裝飾、
49、對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建設項目,主管部門可以采取什么處罰措施?
答: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建筑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的,市規劃主管部門可以依照《鄭州市規劃土地監察條例》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
50、購買預售商品房后,發展商是否可以變更項目設計?
答: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批準的規劃、設計建設商品房。商品房銷售后,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擅自變更規劃、設計。
51、建設工程竣工后,是否必須取得《規劃驗收許可證》?
答:建設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或個人持建筑工程竣工測繪報告向原審批部門申請規劃驗收。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予核發《規劃驗收許可證》,不予辦理房地產權登記,不得投入使用。
52、什么情況下不予核發《規劃驗收許可證》?
答:根據《鄭州市市城市規劃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進行規劃驗收:(一)擅自變更
53、對成片開發、分期開發的住宅小區是如何進行規劃驗收的?
答:成片開發的住宅區、工業區在進行單體建筑工程的規劃驗收后,還應進行小區規劃驗收。小區建設分期分批進行時,其配套工程應按計劃同步完成。未完成時,同期的其他項目不予規劃驗收。
54、對住宅區內的公用設施、設備、場所(地)的使用有哪些規定?
答:根據《〈鄭州市住宅區物業管理條例〉實施細節》的規定,凡經市政府規劃部門批準的為住宅區居民提供配套服務的公用設施、設備和場所(地),未經規劃部門批準,一律不得挪作他用。
55、某物業加建兩層,發展商說“一邊報建,一邊加建”,這樣做可以嗎?產權有保證嗎?
答:不可以。建筑物的擴建、改建必須報主管部門批準并對原《建筑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變更或備注并領取施工許可證后,方可施工。如未履行以上手續,將會被認定為違法建筑。因此,其產權沒有保證
56、什么是套內使用面積系數?
答:當房屋按套(單元)計算面積時,使用面積系數為套內使用面積與套內建筑面積加按規定應分攤的公用面積的比率(%)。
57、什么是建筑覆蓋率(
答:建設用地范圍內所有建筑物基底面積之和與建設用地面積的比率(%)。
58、什么是建筑容積率?
答:在建設用地范圍內所有建筑物地面以上各層建筑面積之和與建設用地面積的比率(%)。
59、什么是綠地率?
答:在建設用地范圍內各類綠地面積之和與建設用地面積的比率(%)。綠地面積的計算不包括屋頂、天臺和
60、什么是綠化覆蓋率?
答:在建設用地范圍內全部綠化種植物水平投影面積之和與建設用地面積的比率(%)。
61、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須具備哪些條件?
答: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須具備下列條件:(一)注冊資本不得少于人民幣一千萬元;(二)有四名以上持有專業證書的房地產、建筑工程專業的專職技術人員,兩名以上持有專業證書的專職會計人員;(三)有按市場價格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四)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固定的經營場所;(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62、如何申請領取《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
答: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在取得營業執照后三十日內到主管部門備案,并申請領取《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主管部門應在十五日內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核發《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
63、什么是商品房預售?
答:商品房預售,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將正在建設中的商品房預先出售給買受人,并由買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價款的行為。
64、《房地產預售許可證》包含哪些內容?
答:《房地產預售許可證》包括下列內容:(一)預售許可證編號;(二)發展商名稱;(三)項目名稱;(四)項目坐落地點;(五)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號、地塊編號;(六)《房地產證》編號、棟數;(七)批準預售的建筑面積,其中包含的各類建筑面積和套數、間數;(八)發證機關、有效期;(九)附注內容等。
65、當商品房達到何種形象進度時,才可以辦理預售許可證?
答:七層以下的達到主體工程封頂;七層以上的,主體工程須建到工程預算投資總額的三分之二以上層數。
66、商品房預售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答:商品房預售需具備以下條件:(一)預售人已取得房地產開發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二)按照土地管理部門有關規定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已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三)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并已辦理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監督手續。
67、是否可以認購內部認購時期的房地產?
答:根據《深圳經濟特區房地產轉讓條例》的規定,房地產預售須經主管機關批準并獲得《房地產預售許可證》后,才能預售。所謂內部認購,實際上是發展商逃避主管部門的管理,在取得《房地產預售許可證》前的一種非法行為,其行為不受法律保護,是無效的。因此不能認購內部認購時期的房地產。
68、什么是商品房現售?
答:商品房現售,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將竣工驗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給買受人,并由買受人支付房價款的行為。
69、房地產現售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答:(一)現售商品房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具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二)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或者使用土地的批準文件;(三)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四)已通過竣工驗收。
70、什么情況下,開發商不得刊登房地產廣告?
答:凡下列情況之一的房地產,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刊登廣告,廣告發布者不得發布其廣告:(一)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預售商品房;(二)在未依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上開發建設的房屋;(三)違章建設的房屋;(四)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房屋;(五)權屬有爭議的房屋;(六)法律、法規規定禁止不得出售的其他房屋。
71、開發商發布房地產廣告時,應向廣告經營與發布單位提交哪些材料?
答:房地產開發企業或受其委托的單位刊登房地產銷售廣告,應向廣告經營與發布單位提交下列材料的復印件,并出示原件:(一)營業執照;(二)《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三)預售的,應提交《房地產預售許可證》。現售的,應提交《房地產證》。
72、房地產銷售廣告應當包括哪些內容?
答: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房地產銷售廣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樓宇地點、竣工交付時間、售價等;(二)預售的,應有《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證號、《房地產預售許可證》證號;(三)現售的,應有《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證號、《房地產證》證號。
73、在房地產廣告中,不得包含哪些內容?
答:房地產廣告不得含有風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內容,對項目情況進行的說明,不得有悖社會良好風尚。預售商品房廣告中不得出現融資或變相融資的內容,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資回報的承諾;不得出現返本銷售或變相返本銷售的內容;不得出現售后包租或變相售后包租的內容。
74、對售樓廣告及資料內容有哪些具體規定?
答:預售商品房廣告中以參照物表示項目位置的,應以從該項目到達參照物的現有交通干道的實際距離表示,不得以所需時間、車程等來表示距離。項目坐落位置、示意圖,應當真實、準確,比例恰當。售樓資料上明示的房屋裝修標準、材料、設備、竣工交付使用時間等應當真實、準確、清楚。
75、對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而刊登房地產廣告的,開發商應承擔什么責任?
答:對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而以“內部認購”、“內部認訂”、“內部登記”等方法刊登廣告的,建設、房管和工商部門要加強檢查監督,及時查處。
76、在刊登房地產廣告時,對廣告所表示的價格有什么規定?
答:房地產廣告對價格有表示的,應當清楚表示為實際的銷售價格,明示價格的有效期限。預售商品房按套(單元)出售的,價格以套內面積計算;整棟出售的,以該棟房屋建筑面積計算房價。銷售已建成的商品房以及二、三級市場的各類房屋交易,廣告中要注明交易總價。
77、發展商發布虛假房地產廣告時,應承擔什么責任?
答:對違規發布房地產廣告及發布的房地產廣告失實、虛假的開發企業和廣告經營者、發布者,建設、房管部門可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通過新聞媒體曝光,給予停止審批新的商品房預售項目、降低資質等級等處罰。工商部門可責令廣告發布者停止發布,并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78、對房地產廣告中所承諾的內容,購房人是否有權要求在購房合同中約定?
答: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發布的商品房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所明示的事項,當事人應當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
79、對房地產廣告中的各種排名、獎勵等內容,有哪些規定?
答:預售商品房廣告中出現各種評獎、排名、國家或省示范工程等稱號的,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并明示評獎機關、獎勵種類、有效年份。對列入實施計劃但未經驗收獲得獎勵稱號的,不得使用該稱號。
80、發展商銷售商品房有哪些方式?
答: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自行銷售商品房,也可以委托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銷售商品房。
81、發展商不得采取哪些方式銷售商品房?
答: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采取返本銷售或者變相返本銷售的方式銷售商品房;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變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銷售未竣工商品房。商品住宅按套銷售,不得分割拆零銷售。
82、銷售代理委托書包含哪些內容?
答:由委托人出具給代理人的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期限、委托權限以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權利、義務。
83、在發展商處購房時,發展商應當明示那些事項?
答:(一)開發資質和營業執照;(二)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及經批準銷售的平面圖、立面圖;(三)項目開發進度和竣工交付使用時間;(四)項目及其配套設施的平面示意圖。
84、發展商應當提供哪些文件以供買方查閱、復印或摘抄?
答:在新版《深圳市房地產賣買合同(預售)》中已約定,賣方應向買方提供查閱、復印、摘抄以下文件的便利。
85、對已預售的商品房,發展商是否可以設定他項權?
答:已預售的商品房項目竣工驗收合格交付使用前,預售人不得用該商品房項目及其土地使用權設定他項權。違反此規定,用已預售的商品房項目及其土地使用權設定他項權的,其設定無效。由此造成損失的,由預售人承擔。
86、對已預售的房地產,發展商是否可以抵押該房地產?
答:房地產開發商不得抵押已預售的房地產。
87、購房預定款性質的費用可以退還嗎?
答:不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的,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銷售商品房,不得向買受人收取任何預訂款性質的費用。
88、在什么情況下,房地產開發項目可以交付使用?
答: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89、在交付時,與樣板房不一致時該如何處理?
答: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商品房時設置樣板房的,應當說明實際交付的商品房質量、設備及裝修與樣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說明的,實際交付的商品房應當與樣板房一致,不一致的,按合同違約處理。
90、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就交付使用的,開發商該承擔什么責任?
答:房地產開發企業將未組織竣工驗收、驗收不合格或者對不合格按合格驗收的商品房擅自交付使用的,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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