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 : 2024-11-18
根據《城市新建住宅小區管理辦法》和有關的物業管理法規的規定,物業管理的合同是進行物業管理的根據和標準,它具有以下條款:
(1)、雙方當事人的姓名或名稱、住所
合同的甲方(委托人)為某物業的業主或使用人選舉產生的物業管理委員會,乙方(受委托人)為物業管理公司。
(2)、管理項目
即接受管理的房地產名稱、坐落位置、面積、四至界限。
(3)、管理內容
即具體管理事項。包括:房屋的使用、維修、養護、消防、電梯、機電設備、路燈、自行車房(棚)、園林綠化地、溝、渠、池、井、道路、停車場等公用設 施的使用、維修、養護和管理;清潔衛生;車輛行駛及停泊;公共秩序;房地產主管部門規定或委托管理合同規定的其他物業管理事項。
(4)、管理費用
即物業管理公司向業主或使用人收取的管理費。物業管理的收費情況比較復雜,不同的管理事項,收費標準也不同。有的收費項目是規章明確規定的,如季 節性的供暖收費。有的收費項目是同物業管理委員會洽商決定的,如停車的停車費。這些收費,最好都應當在合同中明確規定。
(5)、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6)、合同期限。即該合同的起止日期。
(7)、違約責任。雙方都應切實履行合同中約定的義務,如果雙方中有任何一方違反合同的約定,則應承擔違約責任。
(8)、其他。雙方可以根據各自的需要在合同中約定其他事宜,如仲裁、風險責任、合同的補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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