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 : 2024-11-25
出來工作之后,大家都對合同這兩個字非常地恭敬,因為你簽下的合同是會有法律效應的,所以大家都很慎重。對于像建筑這么重要的行業來說,合同固然也是很重要的,尤其是土地承包合同。現在土地承包合同已經是我們常見的合同了,但是很多人都會有疑問,究竟這樣的合同是如何評估效力的呢?所以,今天小編就來為你們科普一下,跟著小編來看看吧。
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的效力之爭,主要是爭議承包合同的簽訂是否經過民主議定,即是否按照土地管理法、村民組織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集體經濟組織在對外發包土地時。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未經此程序則合同無效。
對于無效合同法律后果的處理,合同法第五十八條已做了規定,即合同無效或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在具體處理時應注意的是,在判決互相返還時,不能只判決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土地返還給發包方,還應處理好屬于承包人的財產。
由于承包合同的特殊性,除生產工具可移動性的東西承包人可自行帶走外,對處于生長期的作物具有不可移動的特點,還有與發展生產有關的基礎設施如灌溉用的水井,進入承包地修建的道路、電路、方便承包人開發居住的房屋等均屬不能移運的附著物,應作價補償。如果一方有損失,則應根據引起合同無效的過錯責任大小來承擔賠償責任。發包方不能利用無效合同獲得被返還土地的同時,而無償獲得所有權屬于承包人的地上附著物。
而在審判實踐中,不能把形式要件作為一個固定的模式來照搬硬套,還是要根據案件本身全面系統地進行審查,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對于居住分散地處偏僻或外出人員較多的地區,家庭只有老人和孩子,而老人也無參政意識不愿參加會議,集中起來開會確有不便也不容易,村組干部通過廣播、集市或公告形式將承包的標的、條件公布于眾,在招標期間集體成員對標的和發包條件未提出異議,就應視為一種認可。由此而形成的承包合同就應認定符合民主議定原則,確認合同有效。此種認識亦符合《若干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即自承包合同簽訂之日起超過或雖未超過一年,但承包人已實際作了大量的投入的,對原告方要求確認該承包合同無效或者要求終止承包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看了小編的整理,相信你們對土地承包合同效力的爭議真相已經很了解了。說到這個土地承包合同效力的爭論,可能很多人都已經糾結很久了。尤其是農村土地承包合同,要定合同的效力是什么還要通過整體的人來決定,這也是比較麻煩的。但無論怎樣,法律始終是解決事情的有效途徑,希望類型煩惱的人可以多多咨詢相關律師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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