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 : 2024-11-18
土地使用權轉讓一詞不能只從字面上分析,因為它不僅僅是使用權轉讓的行為,在其轉化與交接過程中還可能涉及到買賣、交換和贈予行為。由于土地是規模較大的轉移問題,所以國家有關部門已經出臺完整的法律規定,通過法律規定體系,可以減少土地使用權轉讓過程中的一系列不必要的爭端。其中轉讓合同的簽訂是其有力的法律條例,是猶為重要的。具體條例和特點,本文已經給予了詳細的說明:
土地使用權轉讓,一般經公證機關進行公證證明,基本條例如下。
1.土地使用權轉讓公證的管轄。它與土地使用權出讓公證的管轄相同。
2.申辦土地使用權轉讓公證應提交的材料。申辦土地使用權轉讓公證,除提交與土地使用權出讓公證相同的材料外,還有以下幾種:(1)關于轉讓人已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證明文件;(2)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正本;(3)土地使用權證件及原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正本。
3.對申辦土地使用權轉讓公證的審查。公證處應著重審查以下內容。
(1)當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是否屬實、有效。
(2)當事人的辦證目的。
(3)合同條款是否完備。合同內容應包括:①當事人雙方的名稱、住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②轉讓人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依據與方式;③轉讓土地使用權的依據與方式;④被轉讓土地的位置、面積、用途和其他地上物、附著物;⑤地上物及其他附著物是否轉讓的規定;⑥轉讓期限;⑦轉讓金數額及支付的幣種、方式、時間;⑧違約責任;⑨其他事項。
(4)合同規定的土地使用地塊、條件、用途及期限,是否與出讓合同和登記文件中載明的權利義務相符。轉讓活動不對國家土地所有權產生任何影響。
(5)轉讓方是否已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和利用土地。
(6)轉讓價格是否合理,是否符合有關規定。轉讓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的,應與當地土地管理部門聯系,做出調整。
(7)土地用途。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的,應當征得出讓方同意,即報經土地管理部門、城市規劃部門批準,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辦理登記。
(8)登記。土地使用權的轉讓為不動產物權的變更,須辦理登記手續。
(9)被轉讓的土地使用權有無出租情況,承租人具有物權性質的租賃權。
(10)土地使用權有無抵押情況。中國法律規定,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抵押時,地上建筑物、附著物隨之抵押。如果轉讓方已將土地使用權抵押,則抵押權人具有優先權。
土地使用權的轉讓除了以上諸多規定外,還具有不動產物權變動的各項特點,包括:
1.土地使用權與地上建筑物、附著物一同移轉。
2.權利義務一同轉移。
3.土地使用權的轉讓需辦理變更登記。
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方式也是多種多樣的,像常見的有買賣、交換、贈予、繼承等,還有一些供特殊需要的,例如建廠時可能需要用到合建、作價入股的方式,房屋還可以用來抵債等等。大家在進行土地交接的時候一定要注意看看合同的期限和條件是否符合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條例,轉換后要到一些土地管理單位或部門根據程序一步步進行登記,土地所涉及到的資產比較大,大家在進行買賣或者交換的過程中一定要小心,避免上當受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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