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 : 2024-11-23
弱勢群體的權利:十種情況下可依法拒絕收房
根據住宅建筑規范商品房銷售治理辦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合用法律若干題目的解釋(以下簡稱司法解釋)等相關法規,消費者碰到下列情況之一可不收樓:
1)不具備小區道路暢通,已接通水電燃氣暖氣的前提的:
依據:住宅建筑規范第11.0.1-2條
2)未取得竣工驗收存案表的:
依據:住宅建筑規范第11.0.1-1條
3)不提供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記實的:
4)開發商無端比原合同商定延遲交樓,經購房人催告后超過三個月交房的:
依據:司法解釋第十五條
5)開發商未經有關部分批準,擅自改變房屋結構及合同中商定的配套環境的:
依據:商品房銷售治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
6)開發商經批準改變商品房規劃設計未經買家認可的:
依據:商品房銷售治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
7)不能提供有資質的測繪部分房屋面積實測數據的:
依據:商品房銷售治理辦法第三十四條
8)合同沒有商定,且房屋實際交付面積比原合同劃定誤差比絕對值超過3%(不含3%)的,可拒絕收房,并解除購房合同:
依據:司法解釋第十四條
9)經符合資質的質量檢測機構核驗,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確實分歧格的:
依據:司法解釋第十二條
10)房屋質量題目嚴峻影響正常棲身使用的:
依據:司法解釋第十三條
這樣首先作為業主來說不違約,消費者按開發商要求的時間交款收房,但開發商交給的卻是一個與合同或行業劃定不符的屋子,因此造成的一切如交房延遲等相關責任應均由開發商承擔。
因此專家建議大家先按開發商要求進行交款驗房,但需要留意的是,每一次簽名都要十分慎重,一定要看清晰再簽,尤其是涉及到房屋交接的有關文件一定不能等閑下簽。看清晰后在驗房職員陪同下,將所有屋子的題目書面寫下來后一式兩份進行保留。
再者,分戶驗房后主體更明確了,購房者就發現題目也可以找到相關責任方,但并不代表任何題目都由其解決。實行分戶驗房,相關單位在一定程度上會對房屋質量的監管提出更高的要求,但在實際操縱中有良多環節,仍是需要政策制定者以及業主等來克服。例如,不能以為只要是有房屋質量題目,無論是大是小,開發商都要承擔延期交房的責任;同樣,也不能以為質量題目看起來很嚴峻就可以退房。在詳細的司法實踐中,只有房屋質量題目比較嚴峻,影響入住的情況下,開發商才承擔延期交房的責任。按照法律的劃定,房屋只有存在主體結構的題目或者是地基基礎的題目,業主才能要求退房。因此,假如不是嚴峻的質量題目,建議業主和開發商之間達成一個整改協議。
一.交房尺度應知道下列前提,方可交付用戶使用:
1 由建設單位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工程竣工驗收,確認合格;取得當地規劃消防人防等有關部分的認可文件或準許使用文件;在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分進行存案;
2 小區道路暢通,已具備接通水電燃氣暖氣的前提。
建設單位應在住宅交付用戶使用時提供應用戶《住宅使用仿單》和《住宅質量保證書》
《住宅使用仿單》應當對住宅的結構、機能和各部位(部件)的類型、機能、尺度等做出說明,提出使用留意事項《住宅使用仿單》應附有《住宅品質狀況表》,其中應注明是否已進行住宅機能認定,并應包括住宅的外部環境、建筑空間、建筑結構、室內環境、建筑設備、建筑防火和節能措施等基本信息和達標情況。
《住宅質量保證書》應當包括住宅在設計使用年限內和正常使用情況下各部位、部件的保修內容和保修期、用戶報修的單位,以及答復和處理的時限等。
3. 開發商出具《實測面積測繪講演》(蓋有房產局測繪隊公章),雙方確認面積誤差后結算剩余房款、各項用度以及延期交房違約金等
4.《房地產開發建設項目竣工綜合驗收合格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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