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 : 2024-11-18
宏觀調控法是調整國家在宏觀調控過程中與其他社會組織所發生的各種社會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即是指調整宏觀調控關系之法,是國家管理宏觀經濟的主要法律手段之一。下面讓我們來看看宏觀調控法相關內容的介紹。
一、對象特征
(1)調整對象:是宏觀調控關系,是國家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運行進行規劃、調節和控制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主要包括計劃調控關系、財稅調控關系、金融調控關系、產業調控關系、儲備調控關系、涉外調控關系等七大類宏觀調控關系,它們也可以合并為計劃、財稅、金融三大類調控關系。
(2)特征:都屬于經濟關系范疇、都體現國家干預經濟生活的特征、在各類宏觀調控關系中調控主體與受控主體之間存在著命令與服從的關系,有時也存在著調整、合作的
二、體系
計劃法、財稅法包括、金融法三大部分。
三、必要性
(1)是社會化大生產的需要
(2)是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
(3)是國家經濟管理職能轉變的需要。
四、基本原則
(1)總量平衡與結構優化原則:即社會總供給與社會總需求的價值總量平衡,國民經濟各組成要素相互作用的方式達到最優化。
(2)政府調控法定原則:即政府的宏觀調控應控制在法律允許的范圍之內。
基本要求(三個“法定”):調控主體資格法定、宏觀調控權力法定、政府調控方式與程序法定
(3)政府調控適度原則:
A、政府調控不得沖擊和削弱市場機制作用的發揮,應當促進和保護市場調節功能的充分發揮。
B、政府調控必須尊重客觀經濟規律,依法進行干預。
C、政府調控一般不得直接干預經濟組織的具體生產經營活動。
(4)注重調控效益原則:即宏觀調控法通過調整宏觀調控關系,目的就是要激勵、促進和保護宏觀經濟利益的提高。
五、調控方法
1、以宏觀經濟政策業務范圍為基礎確立的調整方法:
(1)財政政策調控方法(2)貨幣政策調控方法(3)產業政策調控方法(4)價格政策調控方法(5)對外經濟政策調控方法
2、以對經濟行為影響的力度與方式為基礎確立的調整方法:
(1)利益誘導方法:指采用法律確認的經濟利益誘導方式,對宏觀經濟關系施加有影響力和法律后果的方法。
(2)計劃指導方法:指通過直接作用于經濟活動的經濟計劃指標或長遠規劃來影響宏觀調控關系的方法,其影響力要比經濟參數作用直接得多
(3)強制控制方法:指政府依法對經濟行為進行的某種限制或禁止,從而對宏觀調控關系施加強制影響力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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