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吉先生和吳小姐是一對夫妻。他們2個人曾與房東許先生口頭約定了租賃許先生位于新絳縣汾河灣商貿城附近的門面房,這兩口子就在這里開辦了一家燈具城。在房屋租賃期間,雙方都相安無事。
吉先生和吳小姐是一對夫妻。他們2個人曾與房東許先生口頭約定了租賃許先生位于新絳縣汾河灣商貿城附近的門面房,這兩口子就在這里開辦了一家燈具城。在房屋租賃期間,雙方都相安無事。
到了13年11月底的時候,房屋租賃合同到期了。兩人經過過了協商,許先生就同意2個人繼續租賃了3個月,其中每月租賃費2500元,在3個月后二人騰出房屋。
3個月很快的就過去了,可是據杭州裝修小編所知吉先生和吳小姐卻拒不騰房。許先生在無奈之下,只好把這兩口子告上法庭,要求2人立即騰房,并且按照每月2500元標準支付房屋騰出之日前的租賃費。
在法庭上,吉先生提出,要騰房可以,但是要賠償自己裝修房屋的費用。吉先生還拿出一份裝修合同,證明自己裝修一共花了44000元。
當地法院審理后認為,雙方達成的口頭房屋租賃合同,內容合法有效。合同期滿后,雙方還達成了延期3個月后交回出租房屋的協議,應認定原告已經盡到了提前告知義務。
至于被告提出的支付裝修費的主張,根據相關法律解釋,“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或者擴建發生的費用,由承租人負擔。”由于被告沒有提供征得原告同意裝修租賃房屋的證據,法院認為,被告的裝修費不應由原告承擔。
最終,法院判決吉先生和吳小姐騰出門面房,按每月2500元支付許2014年3月1日之后的房屋租賃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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