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在公寓大廈常會發生一個問題是,天花板(樓地板)或同墻壁漏水、管線破裂等情況發生時,究竟該由誰負責?如果問題不是出在我家,是不是就可以不去管他?也因為發生問題的地方在所有權的界定上有點尷尬,在每個人都不想吃虧的心態下,就常常會造成鄰居間的嫌隙。
為了居住品質的提升,住戶本來就應該維護好自己所居住的地方,而共用部份屬于大家所應該共同維護的地方,照理講更多人去關照應該要維護的更好,這樣整體居住環境才會獲得提升,如果每個人都認為共同使用部份不是自己的所有權范圍,不想去花費心思照護,那居住品質必定會下降。只是人總是自私的,自己多做很多人就等著坐享其成,日子久了再大的熱情也會消失,那居住品質自然好不起來,房價也難以有所起色。
所以法律為了避免因為人的自私心理造成公寓大廈等集合住宅居住品質的下降或是住戶間的糾紛,就規定了關于例如天花板(樓地板)或共同墻壁發生修繕必要時的分攤規定。
如果整體公寓大廈的共用部份或約定共用部份發生有修繕、維護或管理的需求時,除了可以判斷應該由誰負擔這筆費用外,基本上應該由管理人或管委會負責;而專有部份的共用墻壁、天花板(樓地板)有發生需要維護的情況時,除了可以判斷應該由誰負責外(比方說因為樓上亂丟東西到馬桶理造成樓下天花板里水管破裂,或是隔壁房間裝潢造成我們之間的共同墻壁中的電路管線斷裂等),則應該由共同使用該共同壁的雙方平均分攤。
只是,雖然知道應該由誰負責,也已經有人出面修繕維護了,但很多所有權人往往為了怕自己的房子遭到破壞或是不愿意有陌生人進入屋內,而拒絕修繕人員的進入,這樣就算想要維護好房屋也不可能。
所以法律另外規定了住戶的容忍義務,除了共有部份管理人或管委會有進入住戶房子修繕的必要,住戶有容忍的義務不得拒絕外,甚至他住戶為了修繕他自己的房子而有進入隔壁鄰居房子的必要性時,被要求進入的住戶也有容忍義務,也是不能拒絕的,但應該修復或補償被要求進入房子的所有權人因此所受的損害。
只是在修繕維護房子與營造鄰居間良好和諧的關系間,還是必須先經過溝通后再來進行,這樣才能符合「提升居住品質」的目的,畢竟房子不只是房子,人與人間的和諧相處才是良好居住環境最重要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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