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 : 2024-11-24
宅基地是農村的農戶或個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體所有的土地。是指建了房屋、建過房屋或者決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的土地、建過房屋但已無上蓋物,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準備建房用的規劃地三種類型。
國土部副部長徐德明日前在全國國土資源工作會上表示,對于農村宅基地這一問題,未來將探索“留地”、“換地”、“入股”等多種安置方式,確保被征地農民長期受益。國土部還稱,將抓緊制定宅基地管理辦法,完善宅基地的規模確定、標準控制、取得和分配制度,符合法定條件的農民宅基地應保盡保。農村宅基地買賣規定?
農村宅基地管理條例/管理法:
依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和《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的有關規定:
第一條為加強對農村宅基地的管理,規范農村建設用地秩序,保護農村村民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農村,包括村莊和集鎮。本辦法所稱的農村宅基地,是指農村村民用于建設住宅和廚房、廁所等設施的土地及庭院用地。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農村宅基地的管理。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宅基地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村民委員會應當鼓勵農村村民建設二層以上住宅,并按照村莊和集鎮規劃進行舊村改造。農村村民建設住宅,應當合理利用和集約利用土地,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使用土地。村內有空閑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耕地建設住宅。
第六條 農村村民建設住宅,應當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禁止非法占用土地建設住宅。禁止買賣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轉讓農村宅基地。
第七條 農村村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宅基地:
(一) 因子女結婚等原因確需分戶,缺少宅基地的;
(二)外來人口落戶,成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沒有宅基地的;
(三) 因發生或者防御自然災害、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以及進行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搬遷的。
第八條 農村村民需要使用宅基地的,應當向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由村民委員會公布并提交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經討論同意并公布后,逐級報鄉(鎮)土地管理機構、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和縣(市)人民政府審批??h(市)人民政府批準后,村民委員會應當公布批準使用的宅基地。
第九條 農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準使用宅基地:
(一) 年齡未滿十八歲的;
(二) 原有宅基地的面積已經達到規定標準或者能夠解決分戶需要的;
(三) 出賣或者出租村內住房的。
第十條 農村村民占用農用地建設住宅的,應當由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擬定農用地轉用方案,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占用林地建設住宅的,應當依法報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并按前款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農村村民不得占用基本農田建設住宅。
第十一條 農村村民占用耕地建設住宅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事先開墾與占用耕地的面積和質量相當的耕地,并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沒有開墾條件或者開墾的耕地經驗收不合格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依法向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繳納耕地開墾費。
第十二條 下列宅基地的使用權,由村民委員會向鄉(鎮)土地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經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縣(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可以收回:
(一) 為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進行舊村改造需要調整的宅基地;
(二) 為進行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占用的宅基地;
(三) 農村村民一戶一宅之外的宅基地;
(四) 農村“五保戶”騰出的宅基地;
(五) 自依法批準之日起連續二年未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的宅基地;
(六) 縣(市)人民政府規定應當收回的其他宅基地。
由于前款第(一)項、第(二)項和第(三)項規定的原因收回宅基地使用權的,村民委員會應當根據地上附著物的評估價格對原宅基地使用權人給予適當補償。
第十三條 本省依法實行農村村民一戶一處宅基地制度。
農村宅基地面積按照下列標準執行:
(一) 人均耕地不足一千平方米的平原或者山區縣(市),每處宅基地不得超過二百平方米;
(二) 人均耕地一千平方米以上的平原或者山區縣(市),每處宅基地不得超過二百三十三平方米;
(三)壩上地區,每處宅基地不得超過四百六十七平方米??h(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在前款規定的限額內規定農村宅基地的具體標準。
第十四條 農村村民因繼承等原因形成一戶擁有二處以上宅基地的,多余的住宅應當轉讓。受讓住宅的村民必須符合申請宅基地的條件,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宅基地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一戶擁有二處以上宅基地并且滿二年未轉讓其多余的住宅的,村民委員會可以向鄉(鎮)土地管理機構提出收回集體土地使用權的申請,經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縣(市)人民政府批準后收回,統一安排使用。
第十五條 農村村民戶口遷出本集體經濟組織后,其宅基地上房屋損壞不能利用的,應當退出其宅基地,由村民委員會依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無償收回。
第十六條 農村村民的宅基地申請經縣(市)人民政府批準后,應當自收到批準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集體土地使用權登記,由縣(市)人民政府頒發《集體土地使用證》。
第十七條 由于住宅轉讓、繼承等原因造成集體土地使用權變更的,當事人應當自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集體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由縣(市)人民政府換發《集體土地使用證》
第十八條 集體土地使用權被收回的,當事人應當自接到縣(市)人民政府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集體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由縣(市)人民政府進行注銷登記,收回原宅基地使用權人的《集體土地使用證》。
第十九條 農村村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或者超過縣(市)人民政府依法批準的面積多占土地建住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住宅和其他設施;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非法轉讓宅基地或者非法轉讓土地建設住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非法所得,并可處以非法所得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無權批準宅基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非法批準農村村民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超越批準權限非法批準農村村民占用土地建住宅的,不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批準占用土地建住宅的,或者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程序批準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其批準文件無效,對非法批準占用土地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非法批準宅基地,對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農村宅基地轉讓協議書:
農村宅基地可以轉讓嗎?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可以轉讓,但必須具備以下條件:一是經本村委會同意;二是轉讓人與受讓人為同村人;三是轉讓人戶口已遷出本村或“一戶多宅或多房”。如是一戶一宅,須明確表示不再申請宅基地,且有證據表明其已有住房保障,如與其他近親屬合戶居住;四是受讓人無宅基地;五是宅基地使用權不能單獨轉讓,須與住房一并轉讓。
農村宅基地轉讓協議:
轉讓方: (以下簡稱甲方)
受讓方: (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就宅基地使用權轉讓事宜,經自愿、平等、友好協商,達成轉讓協議如下:
一、宅基地坐落、面積
甲方將拆遷所得的坐落于——————的宅基地轉讓給乙方,具體位置編號和面積由乙方(以甲方的名義)競買或摸號后確定。上述宅基地的使用權歸乙方享有。
二、轉讓金額
該宗地的轉讓價格為人民幣——萬元。
三、付款方式及期限
乙方在甲方原房屋拆除后3日內向甲方支付人民幣————萬元,余款在取得土地使用權證并交付給乙方后——日內付清。
四、房產歸屬
1.在該宅基地上的房屋由乙方自行出資建造,房產歸乙方所有。
2.建房手續由甲方配合辦理,所涉費用由乙方承擔。
3.房屋建成后,在法律政策許可的前提下,甲方應無條件配合乙方將土地證和房產證辦理到乙方名下,所涉的相關費用均由乙方承擔。
五、違約責任
本協議簽訂后,任何一方均不得反悔。
如甲方反悔應當向乙方全額退還宅基地轉讓款25萬元,并償付違約金————萬元,如造成乙方損失的,還應賠償乙方的損失(包括建房、裝修工程款和房地產增值部分);如乙方反悔,則已付的土地轉讓款作為違約金償付給甲方。
六、未盡事宜
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協商。
七、協議生效條件
本協議經雙方簽字后生效。
八、協議份數
本協議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農村宅基地可以買賣嗎?
可以有限制的轉讓,但必須符合以上5個條件。而法律規定,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憲法》第10條和《土地管理法》第2條都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據此可知,我國是禁止進行宅基地買賣的,當然村民更不能拿宅基地來出賣以獲取利益的。
農村宅基地使用面積標準:
農村宅基地買賣規定具體標準不一樣,一般為每人30平方米,各個村根據土地及人口的數量及申請用地家庭成員的多少而決定。有需要的朋友可以咨詢當地房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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