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 : 2024-11-21
很多人都會以為,買房子一旦簽了房屋買賣合同就必須履行,出了什么問題也一定沒辦法退房了!其實不一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有關規定以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商品房買受人在以下的情況下可以行使解除權,解除與開發商之間的買賣合同。
1、 由于出賣人的原因導致買受人無法按期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
按照《解釋》第十九條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或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屆滿后超過一年,由于出賣人的原因,導致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2、 出賣人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將房屋出售給買受人,買受人知情后可以解除合同。
按照《解釋》第九條第二項規定,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3、 房屋主體質量不合格時,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
按照《解釋》第十二條規定,因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4、 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
按照《解釋》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5、套內面積或建筑面積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面積不符,合同也無處理約定,且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買受人可以解除合同。
按照《解釋》第十四條規定,出賣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內建筑面積或者建筑面積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面積不符,合同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的,應予支持。
6、 出賣人遲延交房經催告后三個月期滿出賣人仍未房,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
按照《解釋》第十五條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后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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