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 : 2024-11-22
我國現在正處于高速發展階段,土地的交易也是很頻繁的,但是其實很多朋友對于一些名詞和定義都說不是很熟悉的。例如土地集體所有權,相信很多朋友對于土地集體所有權都是一頭霧水吧,其實多多了解相關的知識,對于我們也是很有幫助的,因為土地的相關知識是涉及到我們的切身利益的,那么,土地集體所有權是什么?
土地集體所有權是什么
土地集體所有權是《憲法》和《物權法》規定的公民財產權利。必須按照法律程序進行集體土地財產四至界線和所有權人的權屬登記,不登記則土地財產權利不成立,也不受法律保護。
土地集體所有權的分類
勞動群眾集體對屬于其所有的土地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利,是土地集體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現。集體土地所有權的主體只能是農民集體,依農民集體的所屬不同,可以將集體土地所有權劃分為三種。
村民小組(生產隊)集體土地所有權
行政村內兩個以上各自獨立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一般是指由過去的生產隊沿襲下來的村民小組。農村實行大包干以后,相應的生產隊即改為村民小組或農業生產合作社。屬于村內村民小組的農民所有的,實際上是以生產隊為基礎延續存在的,比如承包地、林地、水域等土地,由村內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很多地區還存在,農村的農戶宅基地(不包括合作化后占用集體耕地修建住房形成的宅基地),一直由合作化運動之前的農戶管理和使用,事實上是未交與集體進行管理和使用,但在法律規定上未將此類作區別,一并歸入集體所有。村民小組(生產隊)集體經濟組織擁有農戶耕地、林地、水域等土地所有權的形式是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基本形式。
村(大隊)集體土地所有權
村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如村辦小學、村辦企業、村委會辦公場所等等土地屬于全村農民所有,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法人機關或者法定代表人,是村農民集體土地所有者的法定代表。
鄉鎮(公社)集體土地所有權
鄉(鎮)農民集體土地屬于全鄉(鎮)農民集體所有,一般由鄉(鎮)辦企、事業單位使用,也可以由鄉農民集體或個人使用。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一般由鄉(鎮)人民政府代管,即由鄉(鎮)人民政府代行鄉(鎮)農民集體的土地所有權。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所有權。
通過上文的詳細介紹,相信大家對于土地集體所有權都已經比較熟悉了,我們知道了土地集體所有權是《憲法》和《物權法》規定的公民財產權利,其實關于土地集體所有權,還有很多的知識的,其實好好熟悉一下相關的東西,在我們要進行土地交易的時候,是有很大的幫助的,希望我的介紹可以幫助到讀者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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