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 : 2024-11-21
什么是房屋共有權?它指的是由兩個或者是兩個以上的公民、法人共同擁有該房屋的權利,相對應的還應該有一個專業的證明書來證明這個所謂的房屋共有權,也就是今天下文為大家舉例所說的房屋共有權證書。那么它有什么用呢?或者說在辦理房屋共有權證書的手續時候要準備什么材料呢?類似問題都應該在我們辦理之前提前進行學習和了解,下文為大家舉例介紹的就是這方面的知識。
一、房屋共有權證書與房屋所有權證的區別是什么?
《房屋共有權證》和《房屋所有權證》是我們在房屋交易中經常可以看到的,但是你們能區分出兩者有什么區別嗎?相信很多人自己也說不清區別在哪里,所以小編現在就這里了幾點來說明《房屋共有權證》和《房屋所有權證》的區別!
第一、《房屋共有權證》同《房屋所有權證》一樣,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我國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建設部57號令)第30條規定:“房屋權屬證包括《房屋所有權證》,《房屋共有權證》,《房屋分項權證》第31條規定: “房屋共有權證書與房屋所有權證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這就明白無誤地說明包括《房屋共有權證》在內的房屋權屬證書是權利人擁有房屋權利的惟一合法規定,是房屋產權登記批準機關一一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給房屋權利人的惟一法定憑證,顯然受國家法律保護。
第二、房屋共有權證書的房屋共有,這實質上是指共有的房屋,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民、法人共同擁有該房屋的權利和應承擔的義務。這里所指的“共有的房屋”一般分“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兩種。所謂按份共有是指房屋共有人按照各自的房屋份額對共有的房屋分享權利和承擔義務,所謂共同共有是指房屋共有人對共有房屋分享權利和承擔義務。
第三、頒布的方式和頒發的部門。
《房屋共有權證》頒發的方式,按《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第31條規定:“共有的房屋,由權利人推舉的持證人收執房屋所有權證書。其余共有人各執房屋共有權證書一份。”第33條規定:“式樣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制定,證書由市、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頒發。”其他部門、單位制作的證書無效,不受國家法律保護。
第四、共有房屋辦理《房屋共有權證》產生的條件。
(一)房屋繼承而產生的關系: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合法繼承人同時繼承一套房屋的,可以按份共有,即房屋共有人按照各自的房屋份額對所繼承的共有的房屋申請辦理《房屋共有權證》,也可以按共同共有,即房屋共有人對共有房屋申請辦理《房屋共有權證》;
(二)房屋買賣而產生的關系,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個人或法人同時出資購買一套房屋,一般按份共有,即按出資比例由共有人共同申請辦理《房屋共有權證》。
二、房屋共有權人的辦理《房屋共有權證》的條件
(1)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合法繼承人同時繼承一套房屋的,可以按份共有,即房屋共有人按照各自的房屋份額對所繼承的共有房屋申請辦理《房屋共有權證》;也可以按共同共有,即房屋共有人對共有房屋申請辦理《房屋共有權證》。
(2)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個人或法人同時出資購買一套房屋,一般按份共有, 即按出資比例由共有人共同申請辦理《房屋共有權證》。
《房屋共有權證》的頒發方式:共有的房屋,由權利人推舉的持證人收執房屋所有權證書,其余共有人各執房屋共有權證書一份。《房屋所有權證》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制定,證書由市、區(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頒發。
雙方共有房屋產權是指該房屋的所有權為兩個公民或法人共同享有,是一個所有權同時歸屬兩個主體享有的權屬狀態。根據我國現有的法律規定:共有關系分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兩種類型。
(3)由于雙方共有房屋產權的共有關系分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兩種類型,因此,在處分雙方共有房屋產權時也應分為兩種情況:
1、處分按份共有關系的雙方共有房屋產權時,按照兩個所有者各自的份額,對房屋享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并且也按份額分擔義務。按份共有的雙方均有權將自己的份額分出或轉讓,但任何一方不經他方同意不得擅自處分房屋,且在同等條件下,另一方有優先獲得權。
2、處分共同共有關系的雙方房屋產權時,由于兩個所有者對房屋享有平等的所有權,承擔共同的義務,在這種關系存續期間,任何一方擅自處分房屋均屬無效。當這種關系終止時,按照友好、協商的原則對房屋產權進行處理。有協議的,按照協議進行處理;無協議的,根據等分的原則進行處理,并考慮共有人對房屋的貢獻大小,適當照顧共有人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等情況進行處理。
通過上面的舉例可以得知,房屋共有權是由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公民法人共同擁有該房屋的權利和應該承擔的義務,相對應的就應該用房屋共有權證書來證明,但是辦理這個證書的時候,除了應該前往專業的實體部門進行操作以外,還應該額外準備有效的證件和材料,包括房屋的契約或者是合同以及能證明關系的一些材料,它們都是比較關鍵的,除此之外,還應該參考當地民政部門的規定,額外準備一些可能會用到的東西,相信也能夠派上一定的用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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