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 : 2024-11-21
房產登記查詢在房屋的交易或者買賣過程中扮演的角色是不可或缺的,包括其中需要準備的資料、對應的步驟、注意事項以及建議和技巧,每一個部分似乎都扮演著至關重要的角色,也使得用戶應該參考類似下文之類的專業內容入手詳細細致進行分析,了解到可以參考的內容并且借鑒,這樣才可以收獲到令人滿意的效果和優勢。
一、如何查詢房屋登記記錄
房屋屬于個人財產的一部分、房屋登記受法律保護;
依據法律規定,當事人只有自己或委托他人(辦理公證委托書)才可以查詢自己名下的房屋登記記錄,除法律規定外其他人不得查詢;目前我國房產登記查詢是以:在規定地方區域內以個人姓名為索引查詢;
權利人可以帶著自己身份證明(受委托查詢的需要帶著公證委托書),到房管部門房產檔案科查詢,因房權證的新舊交換,有些老房權證需要查詢原始登記卷宗檔案才可以查到;
權利人可以帶著自己的身份證明(受委托查詢的需要帶著公證委托書),到房產部門房產受理科或交易大廳查詢;
公安部門、法院、檢察院等司法部門因司法辦案需要,可以依法帶著司法文書隨時到上述地點查詢、查封、調閱涉案當事人房產信息檔案、卷宗。
二、房屋產權登記程序
1、申請登記
申請登記,是指房產權利人或者代理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按照權利的種類和登記的種類向登記機關提供合法有效的法律文件的行為。這一程序的主要工作是檢驗證件和填寫申請書、墻界表等。
檢驗證件是整個產權登記的基礎,包括檢驗身份證件和產權證件。身份證件和產權證件必須吻合。申請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具有民事主體資格的組織。我國采取實名制原則,申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當使用其法定名稱,由法人代表申請;申請人是自然人的,應當使用身份證上的姓名。檢驗有關證件的目的在于確定申請人是否具備登記資格。只有具有相關產權證件,且權屬清楚、產權來源資料齊全,才予以登記。對于違章建筑、臨時建筑等,不予登記。對于申請人因正當理由不能按期提交證明材料或需補辦有關手續的,可以準予暫緩登記。在有利害關系人提出異議、權屬存在爭議的情況下,也應當暫緩登記。
填寫申請書和墻界表,即填寫房屋產權申請書和房屋四面墻界表。墻界表是房屋權利人向登記機關提供的房屋四面墻體歸屬情況的書面憑證。申請人填寫申請書和墻界表后,連同產權證件、身份證明等,一起交給登記機關工作人員。工作人員審閱無誤后,辦理收件手續,收取證件。
2、勘丈繪圖
勘丈繪圖是對已申請房屋產權登記的房屋,進行實地勘察,查清房屋現狀,丈量計算面積,核實墻體歸屬,繪制分戶平面圖,補測或修改房屋的平面圖(地籍圖),為產權審查和制圖發證提供依據。勘丈繪圖的主要任務包括核實、修正房屋情況、核實墻界和繪制分戶單位平面圖等。將與實際一致的房屋平面圖連同申請書、墻界表、未登記房屋調查表以及分戶單位平面圖等移交給原來的登記人員,并歸入相應的登記檔案袋。其中非常重要的是對墻界的核實。核實的時候,應有權利人逐一指引,驗證墻界表的真實性,同時再由鄰居確認申請人指界是否與實際情況相符,經雙方確認后再對墻界進行登記。
3、產權審查
產權審查,是指以產權、產籍檔案的歷史資料和實地調查、勘察的現實資料為基礎,以國際現行的政策、法律和有關的行政法規為依據,對照申請人提出的申請書、墻界表以及其他產權證明,認真審查其申請登記的房屋產權來源是否清楚、產權轉移和房屋變動是否合法的整個過程。
產權審查要做到層層把關、“三審定案”(初審、復審和審批)。初審,是指通過查閱產權檔案及有關資料,審查申請人提交的證件是否齊全,核實房屋的界限,了解房屋產權來源及權利變動情況,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提出初步的意見。初審以后,要將房屋產權登記的基本情況和初步核查的結果進行公布。在規定的期限內,房屋的利害關系人可以書面向登記機關提供有關證據,要求重新復核;沒有異議的,準予確認房屋產權。復審,是指經過初審和公告以后確認房屋產權無異議的,交由復審人員進行全面復核和審查。這是產權審查確認產權、核發產權證書的重要環節。經過以上步驟后,可以確認房屋產權并發放產權證書。
4、繪制權證
繪制權證包括繕證、配圖、核對、蓋印四個流程。
繕證,即填寫房屋產權證、房屋共有權保持證和房屋他項權證。
配圖,是指將測繪人員經過實地復核后測制的房屋平面圖或分戶單位平面圖、示意圖粘貼在房屋產權證規定的位置上。
核對,是指房屋產權繕寫和粘貼附圖以后再進行校對。核對以申請書為根據,對照檢查房屋產權證、房屋共有權保持證存根的項目有無錯漏,與申請書是否一致;以房屋產權證(或是房屋共有權保持證)存根為依據,對照檢查騎縫處的字號與權證扉頁的字號是否相符;以房屋產權證(或是房屋共有權保持證)存根為根據,對照檢查房屋平面圖的各項有無錯漏、是否一致。如果存在問題,再詢問清楚和補齊后方可進行繪制。
蓋印,即在登記復核后,依次在房屋產權證存根與房屋產權證的騎縫處和圖證結合處,另蓋騎縫專用章和房管機關的鋼印,并加蓋填發機關公章。
5、收費發證
收費發證是房屋產權登記工作的最后一道程序,包括征稅、收費和發證。產權人繳納的稅費,原則上應包括印花稅和登記費、勘測丈測費、權證工本費等。房屋的買賣、贈與、典當以及不等價交換等,都要由承受人繳納契稅和印花稅,一般委托房產登記部門在辦理房屋交易手續時代為征收。
發證,即產權人繳納稅費后,由發證機關發出領證通知書,產權人在指定的時間、地點,攜收件收據、繳納稅費收據以及身份證件等到發證機關,經檢驗無誤后,發給房屋產權證書。
根據《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房屋權屬證書主要有房屋所有權證、房屋共有權證、房屋他項權證,或者房地產權證、房地產共有權證、房地產他項權證。這些證書是表明權利人對特點房屋享有所有權、共同所有權、他項權(抵押權)的憑證。只要權利人擁有這些證書且證書記載的姓名與持有人一致,第三人即可推定證書上記載的人為相應權利的享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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