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 : 2024-11-20
我國是一個地大物博,人口眾多的國家,擁有十分廣闊的土地資源。然而,在過去的幾十年中,為了加快經濟建設,工廠如雨后春筍般林立起來,由于排泄工業垃圾的水平尚且達不到標準,許多工業廢水廢物都是直接傾入土地江河中,這就導致了土地污染的日益加劇,在國家經濟提高的今天,治理土地污染無疑是十分重要的問題,許多人對于這些方法方案并不了解,本文就將為大家介紹一下這些方法方案。
01
加強相關法律法規建設
目前我國關于土地污染防治的立法仍不健全,土地資源環境保護立法缺少頂層設計,應加快推動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和修訂,充分考慮到土地資源環境保護的規律和特點,形成“從投入品到土地、從土地到作物”一整套全周期保護的法律體系。應建立最嚴格的農產品產地保護制度、不同用途土地污染管控制度、土地資源污染損害賠償制度、責任追究制度等,確保“誰污染、誰治理”原則的實施。實施污染土地修復效果回顧制度,建立修復后土地環境監測與管控長效機制,并納入土地質量監測體系;建立污染土地交易報告制度,限制未修復污染用地流轉與土地交易;制定合理的污染土地治理責任承擔制度。
02
完善評價標準與方法體系
現階段,我國尚缺乏在土地污染的調查、風險評估、治理與修復方面可操作的標準和規范。因此,應盡快修訂建設用地土壤環境質量標準,制定和修訂建設用地土壤環境監測、調查評估、風險管控、治理與修復等技術規范以及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修正完善現有土壤污染評價指標、評價體系和分析測試方法,建立精準的土壤污染評價指標體系。研究制定符合我國國情、與土壤類型和作物種植方式等相對應的農田土壤污染含量安全閾值,并盡快修訂和完善我國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標準評價體系。全方位、多層面系統推進土壤和農產品監測與評價工作,確保不同土地污染的家底清楚,為污染修復治理的科學規劃和分類指導打好基礎。
03
構建多渠道資金籌措機制
逐步建立以公共財政投入為引導、社會資金廣泛參與、多渠道投資的土地污染防治投入機制。
一是盡快設立國家土地污染防治專項資金,重點支持污染土地治理。也可探索依托土地整治資金開展污染土地治理。土地整治資金來源有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土地出讓金用于農業開發的部分、耕地開墾費和土地復墾費,屬于較有保障資金渠道。
二是借鑒國外的環境保險制度,要求可能產生污染的企業強制購買環境責任保險,根據企業發生環境污染的可能性大小核算保險費用。
三是嘗試開征新的專門稅種以籌集污染土地治理資金,特別是針對石油、礦山等污染嚴重的企業。
四是在立法中明確責任機制,對造成污染的企業進行罰款,按照“誰治理、誰受益”的原則籌措社會資金。
04
明晰管理部門權限職責
一是在土壤污染防治立法中規定相對完善的土地污染防治行政管理體制,以法律的形式明確土地環境管理部門的管理權限;加快推動立法進程,開展全國土地污染狀況的詳查,建立健全相關的標準規范,加強建設項目環境管理和督促地方完善土壤環境管理制度,明晰與區分污染治理承擔責任。
二是強化對受污染土地的用途管控,加快建立污染土地識別、修復治理、規劃用途管控、用地準入管理的部門聯動機制,建立用地質量環境信息檔案,進行污染用地管理信息系統和名錄建設,確定開發利用的負面清單,防止未經修復治理的污染場地不當使用。設定污染用地對策區域,納入用途管制分區,掌握污染土地管控主動權。
05
建立全程聯動監管體系
一是土地污染治理需要跨部門力量的合作,同時還應考慮各個利益主體的權益。與土地污染利益相關的不僅有政府及管理部門,還包括有利害關系的民眾,完善土地污染防治的監管體系,不能單一依靠行政主管部門,還要加強社會監督,在土地污染防治中落實公眾知情權,定期公布土地污染程度及防治計劃,鼓勵科學團體、公眾參與土地污染防治決策。
二是建立健全土地污染監測防治體系、污染舉報制度,對土地污染過程進行管理和監督,從控制污染源出發,減少對土地的污染。
三是加強對礦產資源開發的管理,從源頭上控制礦產開發及冶煉過程對土地和水體環境的污染風險。將土地污染防控工作重點由終點評價和末端修復治理,轉變為源頭控制—過程監管—終點評價—修復治理相結合的全程防控。
通過上文的介紹,我們已經大致了解了我國治理土地污染的問題方法方案。從中我們可以看到,要像治理好我國的土地污染問題,最重要的還是相關法律法規的踐行和落實。首先我們應該完善土地污染治理法的相關內容,其次,對于下面的官員,應當實施監督落實的方法,保證所有方法都落到實處,保證所有人都行動起來,以科學方法治理我們的土地。
上述內容來自用戶自行上傳或互聯網,如有版權問題,請聯系zxcq@corp.to8to.com 。
發表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