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 : 2024-11-20
在當今社會,房產是一種十分重要的資產,它涉及到大量的資金,甚至關系到孩子的入學、家人的社保問題,因此廣泛受到大家的關注。現在,關于房產證的糾紛也層出不窮,涉及其中的人往往會覺得十分苦惱,因為許多之前并沒有處理這種事情的經驗。本文就將為大家介紹一下房產證糾紛的原因以及如何解決,從而供大家有需要的時候做下參考。
一、房產證糾紛的原因
1、房產證糾紛由開發商原因造成的
(1)購房人簽合同前應查看清楚,開發商提供的“國有土地使用證”正本的記事欄中,有無土地被抵押的標注。《購房合同》中要有專門條款對房屋產權和房產證相關內容有所約定,不僅要約定具體辦理的最后時限,還要約定不能按時辦理的處理辦法。
(2)不簽不合理的委托書。很多開發商要求購房人在合同外另簽一份協議,委托其代辦房產證、代收契稅和公共維修基金。這種不合理的委托購房者可以拒絕。
(3)根據《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33條的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協助商品房購買人辦理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并提供必要的證明文件。”因此,不管購房人是否委托房地產商代辦房產證,房地產商都有法律責任協助購房人辦理產權過戶手續并取得房產證。
2、購房者本身原因造成的糾紛
(1)對于開發商與小業主存在糾紛,扣著本該發給小業主的房產證不發的,應及時溝通,及時解決矛盾,避免長期拖延。并可以主張開發商扣發房產證的行為已經構成違約,要求開發商改正。
(2)對于房屋契稅、公共維修基金尚未繳納的,應及時繳納,因為繳納上述稅費是法律規定的取得房產證的必經程序。為了及時取得房產證,購房者應及時繳納,并及時將繳納收據或發票交給開發商或代辦機構。
(3)對于提交辦理房產證的文件不合格的,應及時改正,可以向工作人員詢問,以免跑“冤枉路”。
(4)對于個別購房者購房人住后進行違章搭建,致使規劃部門不予核發房屋竣工驗收合格證的,應及時拆除違章搭建的非法建筑,保障房產證辦理。
3、房產證辦理部門原因造成的糾紛
可以向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4、代辦人員原因造成的糾紛
可以解除委托合同,并向代辦人員或機構要求賠償。
二、房產證糾紛該怎樣解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如果開發商存在下列嚴重違約行為,您可以通過協商或訴訟的方式解除、撤銷合同或宣告合同無效,并要求賠償。
1、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
2、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3、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4、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
5、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
6、出賣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另行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并將房屋交付使用,導致購房者無法取得房屋。
通過上文的介紹,我們已經大致了解了房產證糾紛的原因以及解決方法。從中我們可以看到,房產證糾紛的原因主要是兩個大點,一是開發商的原因,二則是業主自己的原因。問題出在不同的人身上有不同的特點,關于糾紛的解決,我們主要是按照合理的司法途徑進行和解或者審判賠償。因此,大家要了解必要的法律常識,避免自己的利益受到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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