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 : 2024-11-19
定金是我們日常生活中所常見的一種款項,它通常用于我們選好心儀的產品后,實際付款之前。定金對我們的生活具有重要的意義,一方面,給付定金可以保證我們心儀的產品不會被他人購買去,另一方面,它也保障了商家給與我們方便之時的合法權益。然而,生活中常常發生給了定金卻放棄購買或者商家將產品賣給他人的情況,這就涉及到定金罰則了,許多人對此往往并不了解,本文就將為大家介紹大致介紹一下定金罰則的設定與適用要點。
1、 應注意定金與訂金的區別。
若當事人希望通過給付或收受某種金錢作為債的擔保時,應明確約定為“定金”,而不能約定為“訂金”。根據擔保法司法解釋的規定:“當事人交付留置金、擔保金、保證金、訂約金、押金或者訂金等,但沒有約定定金性質的,當事人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當事人在訂立定金合同時,必須使用“定金”而不是“訂金”,否則,將不能起到對債的擔保作用。
2、 應注意定金是實踐性合同。
定金合同從定金實際交付之日起生效,若雙方當事人僅訂立了定金合同,但并未交付定金的,定金合同并不生效,同樣不能起到對債的擔保作用。若雙方當事人實際交付定金時的金額,多于或少于定金合同約定金額的,視為對定金合同的變更,但若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并拒絕接受定金的,則不能視為對定金合同的變更。
3、 應注意設定定金數額的限制。
根據擔保法的規定,定金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超過的部分無效。因此,當事人設定定金數額時,并不是越高就越有保障,而是應當按照法律規定設定不得高于主合同標的額20%的定金。
4、 應注意定金適用的限制。
定金罰則,作為一種相對比較嚴厲的懲罰措施,其不是在任何情況下都可以隨時適用的,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擔保法司法解釋第一百二十條規定:因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或者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可以適用定金罰則。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當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約定內容的比例,適用定金罰則。因此,除了立約定金、成約定金(發生在合同訂立階段)和解約定金(以定金罰則為解除合同條件)外,違約定金,一般要求須是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情況下才能適用,若輕微的違約,并沒有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不能適用定金罰則,但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明確約定可以適用定金罰則的,應遵從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
通過上文的介紹,我們已經大致了解了定金罰則的設定和適用要點。從中我們可以看到,定金與訂金雖然同音,但意義卻十分不同,因此大家一定要注意區分兩者的差別,另外,定金作為一種實踐性合同,需要我們實際支付才生效,支付的金額也有一定的限制,這就要根據實際產品和商家協商來確定了。總之,了解了定金的設定與適用,我們就能更好地處理定金罰則的問題,從而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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