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 : 2024-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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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遼寧省丹東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0號)和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建金管〔2005〕5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丹東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具體包括:
(一)繳存單位登記、信息變更、合并、分立、注銷等;
(二)繳存職工個人賬戶的設立、信息變更、合并、轉移、封存、啟封、凍結等;
(三)繳存基數、繳存比例、繳存額度的核定;
(四)住房公積金的匯繳、補繳;
(五)住房公積金的計息、對賬、查詢等。
第三條丹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是本市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決策機構。在繳存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和調整住房公積金的政策措施,并監督實施;
(二)負責擬訂住房公積金的具體繳存比例,按程序報丹東市人民政府審核,遼寧省人民政府審批;
(三)負責批準經丹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后的單位緩繳住房公積金申請;
(四)負責批準經丹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后的單位降低繳存比例的申請或授權丹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該項業務。
第四條丹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包括各辦事處,下同。以下稱公積金中心)負責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工作。
第五條下列單位及其在職職工應繳存住房公積金。
(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
(二)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
(三)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
(四)外商投資企業,港、澳、臺投資企業;
(五)外國、外市地及港、澳、臺單位駐本市代表機構;
(六)其他應當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單位和個人。
第六條在職職工是指在單位工作并由單位支付工資的各類人員(不包括外方及港、澳、臺人員),以及有工作崗位,但由于學習、病傷產假(六個月以內)等原因暫未工作,仍由單位支付工資的人員,包括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或符合勞動保障部門關于認定形成事實勞動關系條件的在崗職工,不包括已離開本單位但仍保留勞動關系的離崗職工。
與勞務派遣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后被派往其它用人單位工作的職工,除按勞動派遣單位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協議和勞動合同約定,住房公積金由用人單位繳存的以外,應由勞務派遣單位負責繳存職工的住房公積金。
符合條件的農民工要納入住房公積金覆蓋范圍。
第七條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辦理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變更、托管和注銷登記手續;
(二)負責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變更、封存、啟封和轉移手續;
(三)負責代扣代繳職工個人應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按月按時足額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
(四)負責本單位公積金記賬工作,詳細記錄單位、職工繳存情況;
(五)專人負責本單位的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工作,辦理本單位住房公積金業務,單位專管人員發生工作變更時,應及時到公積金中心辦理變更登記。
第二章登記及賬戶管理
第八條單位應當到公積金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
新設立的單位應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持單位法人證書副本或營業執照副本(未辦理三證合一的還需持組織機構代碼證)或批準設立單位的文件等相關材料,到公積金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
第九條單位應在辦理完成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之日起20日內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
單位錄用職工,應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
第十條每個職工只能有一個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十一條單位名稱、地址等登記信息發生變更的,應自發生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持相關證明材料到公積金中心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二條單位合并、分立、撤銷、解散或者破產的,應自發生上述情況之日起30日內由原單位或者清算組織到公積金中心辦理繳存登記或者注銷登記。
單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注銷登記,應出具有關證明材料。
第十三條職工姓名、身份證號碼等個人登記信息發生變更的,應持相關證明材料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四條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因法律糾紛被人民法院依法凍結,凍結期內,只能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三章繳存
第十五條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職工月平均工資為職工年工資總額除以發放工資的月數。
工資總額按照國家統計局發布的《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統制字[1990]1號)的工資總額口徑計算,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單位新調入的職工從調入單位發放工資之月起繳存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
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不得低于本市勞動保障部門規定的上一年度月最低工資標準,不得高于本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
第十六條單位每年應根據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實際變動情況,調整一次住房公積金月繳存基數,調整后的月繳存基數在一個年度內保持不變。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時間為每年7月1日至9月30日。調整后的住房公積金月繳存基數的執行時間從當年7月1日起至次年6月30日止。
在錄用或調入年度遇全市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統一調整時,繳存基數為自錄用或調入之日起至調整時的平均工資。
第十七條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是指每月從繳存基數中計提住房公積金的比例,包括單位繳存比例和職工個人繳存比例。
單位和職工繳存比例按管委會確定的標準執行。
第十八條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由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和單位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兩部分組成。
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月繳存基數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出現角和分的,元以下四舍五入。
單位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月繳存基數乘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出現角和分的,元以下四舍五入。
第十九條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所在單位每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單位自每月發放工資之日起5日內,將代扣的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全部匯繳到公積金中心的住房公積金專戶內,計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二十條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逾期繳存或者少繳。逾期或者少繳的部分應當自發生逾期繳存或少繳住房公積金的首月起辦理住房公積金補繳。
逾期補繳的,單位應當按歷年的繳存比例,以相應的職工個人月平均工資為繳存基數計算應補繳的金額,按月進行補繳。少繳住房公積金的可以按應補總額進行補繳。
按月補繳和總額補繳應當分別辦理。
第二十一條對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企業,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無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的,經全體職工2/3以上同意,可以申請降低繳存比例或緩繳。
虧損企業可申請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單位和職工最低繳存比例不得低于5%。待單位經濟效益好轉后,應恢復正常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連續虧損1年以上(含1年),且職工月收入低于上一年度社會平均工資50%的經營困難企業,可以申請緩繳住房公積金。待單位經濟效益好轉后,應補繳緩繳的住房公積金。
降低繳存比例或緩繳的期限不得超過1年,需繼續降低繳存比例或緩繳的,應在期滿之日前30日內重新申請。
第二十二條單位合并、分立、撤銷、破產、解散或者改制的,應當為職工補繳以前欠繳或少繳的住房公積金。單位合并、分立或者改制時無力補繳住房公積金的,應當明確住房公積金繳存責任主體。單位撤銷、破產或者解散的,欠繳職工的住房公積金,應作為所欠職工工資列入第一清償順序優先予以償還。
第二十三條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按照下列規定列支:
(一)機關在預算中列支;
(二)事業單位由財政部門核定收支后,在預算或者費用中列支;
(三)企業在成本中列支。
第四章封存與轉移
第二十四條職工與單位暫時中斷工資關系但仍保留勞動關系的,單位應在中斷工資關系當月持相關證明材料,到公積金中心辦理變更登記,為職工辦理單位內部封存手續。
第二十五條單位與職工終止勞動關系的,單位應當自職工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30日內持相關證明材料,到公積金中心辦理變更登記、賬戶封存手續,經職工本人同意后將職工賬戶轉移至公積金中心設立的單位托管賬戶集中封存管理。
第二十六條單位在辦理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封存手續前,應核實職工姓名、身份證號碼等信息。欠繳的職工住房公積金應按規定補齊。
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期間,住房公積金按規定正常計息。
第二十七條職工與原單位恢復其臨時中斷的工資關系,單位應在恢復工資當月持《職工變更清冊》及相關證明資料,到公積金中心辦理變更登記,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啟封手續。
第二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應到公積金中心辦理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轉移手續,將原單位住房公積金賬戶下的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轉入新調入單位。
(一)職工在本市范圍內調動工作的;
(二)職工調離本市的;
(三)單位合并、分立的;
(四)公積金托管賬戶管理的職工與新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
(五)其他需要辦理轉移手續的。
第二十九條職工調動工作原工作單位不按規定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手續的,職工可向公積金中心投訴,或者憑有效證明材料直接到公積金中心申請辦理賬戶轉移手續。
第五章結息、對賬和查詢
第三十條住房公積金的結算年度為當年的7月1日至下一年的6月30日。結息日為每年的6月30日。
住房公積金自存入職工個人賬戶之日起按國家規定的利率計息。
第三十一條公積金中心每年與繳存單位核對單位和職工賬戶信息。在每年結息日后向繳存單位及繳存職工發放《住房公積金職工對賬單》,繳存單位要及時將信息核對情況書面通知公積金中心。
第三十二條職工和單位有權查詢住房公積金繳存情況。職工、單位對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和基本信息有異議的,可以持本人身份證、單位證明到公積金中心申請復核,公積金中心在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給予書面答復。
第六章投訴處理及行政處罰
第三十三條單位有下列情形的,職工可向公積金中心投訴。
(一)單位未按規定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賬戶設立的;
(二)單位逾期不繳住房公積金的;
(三)單位挪用代扣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的;
(四)單位未按規定的工資基數、繳存比例足額計繳住房公積金的;
(五)其他違反《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相關規定的。
第三十四條投訴人應提供本人身份證、與單位簽訂的有效勞動合同和工資(勞動報酬)發放有效憑證以及其他相關的舉證材料,到公積金中心投訴。公積金中心受理后即進行調查核實,將調查處理情況及時反饋投訴人。
第三十五條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公積金中心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規定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由公積金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由丹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可以根據本辦法制訂實施細則,報管委會備案。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原《丹東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暫行辦法》(丹公積金委字〔2014〕1號)同時廢止。
遼寧省丹東市住房公積金參考上文所述的繳存管理辦法,在細節方面的規定和其他地區有一定差異,所以當地的朋友最好能夠結合實際以便學習。除此之外為了節省時間,小編建議大家可以綜合上文之類的說明文字入手,比如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方面的規定、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方面的參數或者是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就是特別需要加以對待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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