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 : 2024-11-21
有時候一個公司會面臨著搬遷的問題,公司搬遷并不僅僅只屬于公司的事情,它還涉及著員工的利益,因此在搬遷的時候不能只考慮到公司,還應把員工的利益計算到其中,根據相關規定,公司搬遷要對員工進行相應的賠償。關于賠償問題,也是有標準的,我們應當了解清楚,公司搬遷有諸多的事宜,賠償標準就是其中一項,這里我們就來具體的了解一下公司搬遷賠償標準。
公司搬遷賠償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勞動法第二十六條也有同樣的規定。
勞動部《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指出:“本條中的‘客觀情況’指:發生不可抗力或出現致使勞動合同全部或部分條款無法履行的其他情況,如企業遷移、被兼并、企業資產轉移等”,但不包括導致經濟型裁員的客觀條件。不過考慮到實際情況和立法意圖,并非所有企業搬遷都適用解除的規定,而是工作地點發生重大變化、且導致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搬遷,才能算是觸發條件。
例如你的公司從上海市的徐匯區搬遷到松江區,對上海熟悉的朋友都知道具有相當的跨度。而且松江區屬于上海市郊,交通等條件與屬于市區的徐匯區不可相提并論。即使提供班車,員工的上下班也會有重大影響。從你的描述來看,很多員工都認為新的工作地點太遠,不愿意過去工作,說明勞動合同繼續履行確實產生了困難。所以公司這樣的搬遷應屬于“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
有些單位認為,發生這樣的事,單位不與員工協商,直接要求員工到新的辦公地址去上班即可。如果有些員工不愿意,自己辭職好了。這種想法是不對的。
勞動合同的簽訂是基于簽訂當時的各方面條件的。根據《勞動合同法》,工作地點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之一,說明工作地點是一個重要的判斷條件。假設單位事先告知工作地點將發生重大變化,顯然會影響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時的決定。所以勞動合同簽訂時沒有明確說明將來工作地點會發生大變化的話,單位搬遷就應該遵循《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執行。
公司搬遷是件大事,方方面面都要考慮周到,員工的賠償款也要分發到位,避免因為賠償問題而出現大的麻煩。公司搬遷的賠償并不是可有可無的,是有相應的標準的,并且該標準是國家規定的,不能隨意竄改,大家要根據規定去分發賠償。公司搬遷對于員工來講也是個麻煩事兒,甚至會面臨著失業的危險,大家需要盡早的做打算,賠償也只是一次性的,不能幫助大家解決日后的生活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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