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 : 2024-11-19
眾所周知,我們現如今農村的很多的土地逐漸地被我們國家所征用,那么,當我們征用農村土地的時候,是否要給我們農民朋友一定的賠償呢?很顯然這個是肯定的,其實,更精確的來說應該用補償這個詞,那么對于農村土地征用補償的一個標準是什么,那么小編今天就來給大家做一個詳細介紹吧!有興趣和需要的朋友可以來看看哦!
農村土地征用補償標準
國務院在十一屆全國人大期間曾提出要制定并出臺農村集體土地征收補償條例,但由于全國各地情況不一,很難出臺統一的法規,故至今一直未能出臺。
根據《土地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
(一)土地補償費
1、征用耕地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八至十倍計算;
2、征用精養魚池的,按其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至十二倍計算,征用其他養殖水面的,按其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八倍計算;
3、征用果園或者其他經濟林地的,按其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八至十二倍計算;
4、征用其他農用地的,按其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計算;
5、征用未利用地的,按其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至五倍計算;
6、征用農民集體所有的非農業建設用地的,按其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計算。
(二)安置補助費
1、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征用耕地的面積計算。征地前被征地單位農業人口人均耕地十五分之一公頃以上的,安置補助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五倍;人均耕地不足十五分之一公頃的,從六倍起算,人均耕地每減少一百五十分之一公頃,安置補助費相應增加一倍,但最高不得超過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2、征用其他農用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該土地的土地補償費標準的百分之七十計算;
3、征用未利用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非農業建設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補助費。
(三)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
1、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構筑物的補償費,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確定;
2、農田水利工程設施、人工養殖場和電力、廣播、通訊設施等附著物,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則付給遷移費或者補償費;
3、青苗補償費一般按一季的產值計算,能如期收獲的不予補償。可以移植的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經濟林木等,支付移植費;不能移植的,給予合理補償或者作價收購。
前款規定的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每公頃低于一萬八千元的,按一萬八千元計算。
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的具體標準,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確定,并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以上就是小編給我們大家所介紹的內容了,也就是關于我們農村土地征用補償的一個標準的相關問題。每年,我們的國務院在大會期間都會提出各種關于我們農民土地的整改政策,以此來完善我們的補償標準之中的一些細節問題,那么最新的一個補償標準就是上文中小編所介紹的這些內容了,大家如果有所需要可以參考一下以上文章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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