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
1合同法有哪些分類
(一)計劃合同與普通合同
計劃合同是直接根據國家經濟計劃而簽訂的合同。如企業法人根據國家計劃簽訂的購銷合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等。
普通合同亦稱非計劃合同,主要指的是是非國家計劃合同。公民間的合同是典型的非計劃合同。
(二)雙務合同與單務合同
雙務合同即締約雙方相互負擔義務,雙方的義務與權利相互關聯、互為因果的合同。
單務合同指僅由當事人一方負擔義務,而他方只享有權利的合同。
(三)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
有償合同為合同當事人一方因取得權利需向對方償付一定代價的合同,如買賣、互易合同等。
無償合同即當事人一方只取得權利而不償付代價的合同,故又稱恩惠合同,如贈與、使用合同等。
(四)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
合同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便是成立了,稱為諾成合同。
如果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須實物給付,合同始能成立,為實踐合同,亦稱要物合同。
(五)要式合同與非要式合同
凡合同成立須依特定形式始為有效的,為要式合同;反之,為非要式合同。
2合同法司法解釋
為了正確審理合同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對人民法院適用合同法的有關問題作出如下解釋:
一、法律適用范圍
人民法院確認合同效力時,對合同法實施以前成立的合同,適用當時的法律合同無效而適用合同法合同有效的,則適用合同法。
合同法實施以后成立的合同發生糾紛起訴到人民法院的,符合合同法的規定;合同法實施以前成立的合同發生糾紛起訴到人民法院的,除了合同法規定的以外,適用當時的法律規定,當時沒有法律規定的,可以適用合同法的有關規定。
如果合同成立于合同法實施之前,但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跨越合同法實施之日或者履行期限在合同法實施之后,因履行合同發生的糾紛,適用合同法第四章的有關規定。
合同法實施以后,人民法院確認合同無效,應當以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為依據,不得以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為依據。
人民法院對合同法實施以前已經作出終審裁決的案件進行再審,不適用合同法。
二、訴訟時效
自從當事人知道或者已經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的那一天日開始一直到合同法施行之日超過兩年的,人民法院不給保護措施;沒有超過兩年的,申請訴訟的時間有效期為四年。在合同法實施之前,如果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實施之日超過一年的,人民法院不會保護其訴訟權利;沒有超過一年的,他提起訴訟的有效日期為兩年。
特殊的是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當事人的權利受到侵害的事實發生在合同法實施之前,并且合同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的“一年”、第七十五條和第一百零四條第二款規定的“五年”為不變期間,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不適用于這個特例。
三、合同效力
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手續,或者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才生效,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當事人仍未辦理批準手續的,不具有合同效力。并且合同的效力根據合同規定上寫明的,如果沒有寫,持續有效。
3合同法主要特征
(一)合同法生效需要雙方的行為,即需要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當事人。
(二)雙方當事人關于合同要簽協議,雙方意愿是一致的。
(三)簽署合同的目的主要是發生、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
(四)合同是在法律條件下簽署的,一點簽署就有了法律效力。就是說如果有一方違反了法律的要求,就需要按照法律規定的賠償違約金。
4合同法性質介紹
(一)合同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
(二)合同時是雙方意愿一致的民事行為。
(四)簽署合同的目的主要是發生、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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