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讓金
1土地出讓金種類
土地出讓金可以具體分為以下幾類:
第一、轉讓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或依法利用原劃撥土地進行經營性建設的,以按規定計算應當補繳的價款為土地出讓價款。
第二、以招標、拍賣、掛牌和協議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以所確定的總成交價款為土地出讓價款。
第三、變現、處置、抵押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以按規定計算應當補繳的價款為土地出讓價款。
第四、土地使用期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續期的,以繳納的續期價款為土地出讓價款。
第五、改變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用途、容積率等土地使用條件的,以按規定計算應當補繳的價款為土地出讓價款。
2土地出讓金計算方法
第一、有實際成交價且不低于所在級別基準地價平均標準的,按照成交價不低于40%的標準來計算土地出讓金,如果成交價低于基準地價平均標準的,則按照全部地價的40%來計算。
第二、發生轉讓的劃撥土地使用權補辦出讓時,按照基準地價平均標準的40%進行計算。
第三、通過以上方式計算的土地出讓金數額,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有異議的,由受讓人委托有資質的土地估價機構進行評估,按照評估價的40%來計算土地出讓金。
第四、劃撥土地使用權成本價格占土地價格的最高比例不得高于60%,在以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計算出讓金時,必須將成本價格換算成市場土地價格,再按照不低于40%的標準來計算土地出讓金。
3土地出讓金返還方式
第一、由政府主導拆遷的,土地出讓金返還可用于建設購買安置回遷房、代理拆遷、拆遷補償、開發項目相關的基礎設施建設。
第二、土地出讓金返還可用于建設公共配套設施(學校、醫院、幼兒園、體育場館)。
第三、政府可將土地出讓金返還給其它關聯企業或個人。
第四、政府主導拆遷,土地出讓金返還未約定任何事項,只是獎勵或補助。
4土地出讓金契稅
對承受國有土地使用權所應支付的土地出讓金,需計征契稅,不得因減免土地出讓金而減免契稅。契稅實行3%—5%的幅度稅率。因此,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在幅度稅率規定范圍內,根據該地區的實際情況決定。
土地出讓金契稅采用比例稅率。當計稅依據確定以后,可直接根據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來計算。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計稅依據×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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