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轉房
1什么是周轉房
以下幾種類型的房屋均屬于周轉房:
1、在開發建設過程中已經明確列為安置拆遷居民周轉使用的房屋。
2、由企業開發完成的商品房,在尚未銷售之前用于安置拆遷居民周轉使用的房屋。
3、用于安置拆遷居民周轉使用的臨時性簡易房屋。
2周轉房核算成本
第一、增加核算
企業應該在周轉房竣工驗收或開始投入使用時,根據其實際成本,借記“周轉房——在用周轉房”賬戶,貸記“開發產品”、“開發成本”等賬戶。
對于在用周轉房,企業還要按照具體的使用情況,建立“周轉房使用卡片”,將每一套周轉房的棟號或樓層、房間號進行明細核算,詳細記錄周轉房的地點、結構、面積、層次、安置居民的姓名等具體信息。
第二、攤銷核算
在周轉使用的過程中,周轉房會發生損耗,其損耗價值應該轉移到受益對象的成本中去。然而周轉房并非以盈利為目的,因此其每期的攤銷額不能計入到“主營業務成本”中,只能由入住的拆遷居民原所在地正在開發的工程來負擔。
周轉房的攤銷價值一般按月計提,其計算原理類似于出租開發產品攤銷額的計算。按計提的月攤銷額,借記“開發成本”或“開發間接費用”等賬戶,貸記“周轉房——周轉房攤銷”賬戶。
第三、修理核算
由于周轉房是直接服務于企業各個有關的開發項目,對于數額小的修理費可以直接計入相關的開發產品成本,對于數額較大的修理費可以先通過“待攤費用”核算,然后分次攤銷計入有關的開發產品成本。企業會根據實際情況經常性更變周轉房的用途,將其作價對外銷售,在銷售前,企業會對周轉房進行恢復性修繕;所支付的修繕費用,同樣計入有關開發產品成本。
第四、銷售核算
企業改變周轉房的用途進行對外銷售時,應視同商品房進行銷售處理。取得銷售收入時,借記“銀行存款”、“應收賬款”等賬戶,貸記“主營業務收入——商品房銷售”賬戶;結轉銷售成本時,應按周轉房攤余價值,借記“主營業務成本——商品房銷售”賬戶,按累計已提攤銷價值,借記“周轉房——周轉房攤銷”賬戶,按周轉房原始價值,貸記“周轉房——在用周轉房”賬戶。
3周轉房相關規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規定:
第二十二條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用房。
第二十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二十八條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做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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