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爭議
1合同爭議調解辦法
《合同爭議行政調解辦法》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自1997年11月3日開始實行。這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9號文件。其中包括了申請調解合同爭議符合條件、要求、怎樣實行等內容,是行政調解的標準規范。下面列舉幾條相關內容:
第五條 除雙方當事人要求外,調解不公開進行。
第六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受理法人、個人合伙、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以及其他經濟組織相互之間發生的以實現一定經濟目的為內容的合同爭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條 申請調解合同爭議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當事人;
(二)有明確的被申請人、具體的調解請求和事實根據;
(三)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受案范圍。
第八條 下列調解申請不予受理:
(一)已向人民法院起訴的;
(二)已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的;
(三)一方要求調解,另一方不愿意調解的。
第九條 申請合同爭議調解,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交書面調解申請和合同副本。
2合同爭議管轄法院
在簽訂合同時往往要先約定管轄法院。約定管轄法院要注意以下幾點:
一、必須以書面形式標出。
管轄法院雙方口頭約定算作無效。
二、雙方共同選擇的管轄法院的范圍是有限制的。不能在超出限制外選擇法院,否則無效。一般來說,這個范圍是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管轄法院應在這些地中選擇。
三、管轄法院必須是明確的。
法院只能是一個,選擇兩個或兩個一上的,管轄協議作無效處理。
四、約定管轄不能違反相應法律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約定。不能越范圍選擇管轄法院。
3合同爭議解決辦法
合同爭議解決辦法一般有和解、調解、仲裁、訴訟四種。
一、和解
和解指爭議雙方發生合同糾紛時進行協商,互相進行讓步或者選擇意見一致的解決辦法。和解的前提是自愿原則,是私下進行的,不是合同糾紛解決的必經程序,當事人可以跳過此步選擇其他的解決途徑。
二、調解
調解是在第三方的主持下,通過說服等方法來調解糾紛。調解方式一是調解委員會派出調解員,二是行政調解。行政調解員一般是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中的人對雙方進行調解。調解成功后雙方可簽下調解協議書,但此書沒有不具有法律強制力。
三、仲裁
在爭議發生前或后可以達成仲裁協議,即將糾紛交給仲裁機關進行裁決。仲裁機關作出的裁決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應履行。
四、訴訟
這通常是解決爭議的最后一步。訴訟發生后,雙方拒絕調解或仲裁的,可向法院發起民事訴訟。由法院來進行判決。
4合同爭議條款
合同爭議條款可以在以下兩項中做出選擇:
1、凡因本協議引起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爭議,由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均有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凡因本協議引起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爭議,由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均同意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并同意按照該會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仲裁。
其中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均有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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