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價款調整
1合同價款調整因素
合同價款調整因素有五個:
1、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變化會影響合同價款的調整;
2、造價管理部門公布的價格調整;
3、施工期一周內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不是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的;
4、合同變更及經過發包方同意的工程項目的增減;
5、其他因素。
2可調價格合同價款調整
可調價格合同價款調整包括五個方面:
一、工程量
調整范圍:清單漏項、計算誤差、估算工程量、設計變更等。
調整方法:
1、采用固定單價或可調價格合同,清單漏項、計算誤差、估算工程量等均按實調整。
2、合同約定范圍外的設計變更按實調整。
3、工程施工期間承包人除了完成了合同約定的工作外,還做了其他工作,承包人提出證明,經發包人確認無誤后可將費用列入工作項目計價表。
二、綜合單價
調整范圍:工程量變更、材料價格變化、預算工資單價等政策性調整、項目特征變更、暫定價等。
調整方法:
1、工程量增減在±15%以內(含15%),執行原有的綜合單價;超過15%,重新確認單價;工程量的漏項清單項目的價格確定有三種方法:按照已有價格、參照類似價格、重新確認單價。
2、材料價格漲跌幅度在±10%以內,其價差由承包人承擔或受益,超過±10%,超過部分價差由發包人承擔或受益。
3、工資單價變化調整:按工作日數確定;預算工資單價價差按調整后的預算工資單價減去調整前的預算工資單價。
4、項目變更調整單價:減少一項或幾項則直接減去該項子目單價;增加一項或幾項則相應增加該項子目單價;項目數量發生變化,則數量按實調整,子目單價不變;某項子目材料規格不變,品牌改變,則只需調整材料價格;格改變,單價重新確定。
三、施工條件改變造成的額外費用
費用計算原則和方法:非承包人原因引起施工條件改變造成的額外費用由發包人承擔,延誤的工期應順延。
1、施工場地不符合開工要求,由施工單位幫助通路、通水、通電,增加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2、地質地基條件與發包人提供的情況不符,必須調整原有的施工方案,由此造成的額外費用由發包人承擔。涉及工程量調整的按工程量調整辦法處理,涉及措施費調整的按措施費調整辦法處理。
四、工期延誤造成的額外費用
費用計算原則和方法:非承包人原因引起工期延誤造成的額外費用由發包人承擔,延誤的工期應順延。
1、因工期延誤,導致腳手、模板、支撐等租賃費、機械設備停臵費、施工排水降水費的增加,由發包人承擔。
2、因工期延誤,遇到材料價格上漲,增加的材料費發包人應給予補償,具體由發、承包雙方協商確定。
3、停工期間造成的誤工費,由發包人承擔。
五、變更價款
調整方法:
1、變更確定后14天內,變更涉及工程價款調整的,由承包人向發包人提出,經發包人(監理)審核同意后調整合同價款。
2、變更確定后14天內,承包人未提出變更工程價款報告,則發包人可根據所掌握的資料決定是否調整合同價款和調整的具體金額。
3、重大工程變更涉及工程價款變更,其報告和確認的時限由發、承包雙方協商確定。
4、收到變更工程價款報告一方,應在收到之日起14天內予以確認或者提出協商意見,自變更工程價款報告送達之日起14天內,對方未確認也未提出協商意見時,視為變更工程價款報告已被確認。
5、增(減)的工程變更價款作為追加(減)合同價款和工程進度款同期支付。
3工程合同價款調整
工程合同價款調整參照以下原則:
1、中已有適用單價的,變更工程按已有單價調整合同價款。
2、合同中已有類似單價的,變更工程按類似單價調整合同價款。
3、合同中沒有適用或類似的單價的,由承包商提出變更價格,變更價格經審計部門審定后,再按投標時的下浮率下浮后作為變更結算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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