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租房
1廉租房申請條件
一、申請人需具有5年以上當地城市常住戶口;
二、申請人必須是當地民政部門認定的低收入家庭或最低收入家庭;
三、申請人家庭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積應在15平方米以下,并且家庭住房總建筑面積應在50平方米以下;
四、申請家庭成員之間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撫養關系,并共同生活的;
五、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經當地房管部門確認沒有其他住房的。
有以下情況之一的,則不符合廉租房申請條件:
一、單身(含離異)申請人未滿35周歲。但經民政部門認定的社會救濟、社會救助的孤兒除外;
二、離婚不足2年的;
三、5年之內有住房轉讓行為,并且轉讓住房的建筑面積超過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的,不納入保障范圍。但申請家庭成員中直系親屬因患重大疾病轉讓住房并提供有關證明的除外;
四、領取城鎮居民社會保障金的被拆遷人,在拆遷補償中已按規定政策獲得補償安置的;
五、戶口所掛靠的地址不存在或不是居住房屋的;
六、擁有轎車或經營性機動車的;
七、興建、購買商業用房或高標準裝修現有住房的;
八、出資安排子女出國留學或就讀高收費學校的;
九、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不得申報的情況。
2廉租房申請材料
申請人應當向戶口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受理機關應及時簽署意見并將全部申請資料移交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除了書面申請,申請人還需提供的材料主要有:
第一、由民政部門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證明或政府認定有關部門或單位出具的收入證明;
第二、申請家庭成員所在單位或居住地街道辦事處出具的現住房證明;
第三、申請家庭成員的身份證和戶口簿。
第四、地方政府或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規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3廉租房和公租房的區別
第一、含義不同
1、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補貼或實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住房困難的家庭提供社會保障性質的住房。廉租房的分配形式以租金補貼為主,實物配租和租金減免為輔。
2、公租房的全稱是公共租賃住房,是指政府投資或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的其他投資主體,通過限定戶型面積、供應對象和租金標準,面向無房的大學畢業生、引進人才和其他住房困難群體出租的住房。公租房不歸個人所有,而是政府或公共機構所有,用低于市場價或承租者能接受的價格,向新就業職工出租。
第二、申請條件不同
(一)廉租房申請條件
1、具有市區常住戶口,且家庭成員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常住戶口3年以上;申請實物配租的家庭,其家庭成員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常住戶口6年以上。家庭成員如有戶口遷入的,遷入必須2年以上。
2、持有民政部門發放的《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或者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2倍的低收入家庭認定證明。
3、無自有住房,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16平方米。
(二)公租房申請條件
1、申請人在本地無住房或住房面積低于規定標準。
2、申請人的收入、財產低于規定標準。
3、申請人為外來務工人員的,在本地穩定就業達到規定年限。
第三、表現形式不同
1、廉租房有兩種表現形式,一是由政府出資建好后,低租金租給住房困難戶,二是由政府發放租金補貼給住房困難戶,由他們自行租賃社會房屋居住。
2、公租房一般是政府出資建房,低租金租給租戶。在租賃5年期滿后,符合條件的承租人可以按以綜合造價為基準確定的價格購買。購買后可以繼承、抵押,不得出租、轉讓、贈予等市場交易。因特殊原因需轉讓的,由政府以購房價加利息回購,再作為公租房流轉使用。
第四、申請對象不同
1、廉租房主要是針對本市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分配對象主要是低保戶和一些特定保障對象。
2、公租房的申請對象不受區域和戶籍限制,租賃對象一般是中低收入階層,即所謂“夾心階層”。現主要是針對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等群體出租,對于已取得廉租房、經適房、兩限房資格的家庭無須再次申請,符合廉租房、經適房、兩限房申請條件及家庭中有60歲(含)以上老人、患大病人員、殘疾人員、復轉軍人、優撫對象或重點工程拆遷的優先配租。
第五、收入限制標準不同
1、主城區申請廉租住房的收入限制標準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450元。
2、申請公租房的收入限制標準為:單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2000元,家庭月收入不高于3000元。
第六、交納租金不同
1、廉租房月租金標準一般為0.8—1.2元/平方米。
2、公租房的租金標準根據貸款利息、維護費等因素來確定,一般不超過同類地段、同等品質房屋租金的60%,可做動態調整。
第七、其他區別:
1、廉租房實行集收入困難和居住困難為一體的雙困準入機制。
2、公租房只租不售,實行有限期租賃,租賃總年限不超過5年。
4廉租房辦理程序
第一、申請廉租房保障的家庭,應當由戶主向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
第二、街道辦事處或鎮人民政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進行審核,提出初審意見并公布,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一并報送市(區)、縣人民政府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
第三、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并將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的申請材料轉同級民政部門;
第四、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并反饋同級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
第五、經審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狀況符合規定條件的,由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予以公示,公示期限為15日;對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作為廉租住房保障對象予以登記,書面通知申請人,并向社會公開登記結果。經審核不符合規定條件的, 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說明理由。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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