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陷阱
1 勞動合同陷阱有哪些
用工單位主要會在這幾個方面設置勞動合同陷阱:
一. 勞動合同期限:會片面地強調用工靈活性,施展千種手段來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且期限并不長。
二. 不簽合同:一些用工單位會讓勞動者簽空白的合同,有的甚至就沒有合同可簽,內容也是由單位老板來隨意決定。
三. 同一單位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有的用工單位會在試用期滿時才讓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且試用期很長,工資很低,甚至不讓購買社保等。
四. 休息休假:現在有很多企業存在嚴重加班現象,有的單位還規定可以根據生產的需要要求員工隨時加班,員工得無條件服從。
五.崗位和工作地點不可隨意調整:為用工方便,有些用工單位會在工作崗位及工作地點的約定上“范圍過大”,更有甚者,隨時調整員工的工作崗位和地點。
六.用人單位約定“生死合同”無效:有的單位在簽署合同時,并未告知勞動者工作中或將產生的職業病危害,有的合同還這么規定:若因勞動者“操作不當或違章操作”,工作中所發生的工商事故,用工單位一概不予負責等。
七.隨意約定高額違約金:有的用工單位對違約金的約定十分高額,比如:若勞動者提前解除合同,則需按照服務年限的比例支付數萬元的違約金。
2 防范
一.勞動合同期限:用工單位與勞動者應合理確定勞動合同期限。有三種情形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 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的;
2. 用工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的;
3. 勞動者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沒有過錯等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二.不簽合同: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企業不與職工勞動合同,須付出高昂代價。
1.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超過1年仍未訂立的,將視為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3用工單位只給勞動者空白合同簽名,則可能構成欺詐。
三.同一單位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事實上,試用期是包括在合同期內的。企業不可在試用期內不讓職工參加社保,工資也不可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的最低工資,或勞動合同中約定工資的80%,且不可低于用工單位所在地區的最低工資標準。
四.休息休假: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用工單位需按照規定給予勞動者享受法定休假日、年休假、婚假、喪假、探親假、產假、看護假等帶薪假期,并且按照約定來支付工資。若單位因需要而要求員工加班,需與工會和乙方進行協商,且每日的加班時間不可超過1小時,特殊原因造成的加班則每日不可超過3小時,每月不可超過36小時。
五.崗位和工作地點不可隨意調整:用工單位在約定工作崗位和地點上須較為明確,雙方還須特別約定崗位屬于“管理技術崗位”還是“生產操作崗位”的,對于女職工的退休年齡有較直接的影響。若是在合同期內因需要而調整職工的工作崗位和地點,雙方需要協商一致來解決。
六.用人單位約定“生死合同”無效:工作過程中職工所將產生的職業病危害,用工單位要如實告知勞動者,且須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來保護勞動者的健康及其相關權益。所謂的“生死條款”均是無稽之談,若是職工發生工傷,用工單位依舊需要承擔起相應責任。此外,用工單位還應根據勞動者的工作崗位情況為其發放必要的勞動保護品。
七.隨意約定高額違約金: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中的規定,下列兩種情況下可約定勞動者向用工單位支付違約金。
1.如果用工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此時可以約定服務期。若是做了約定的,當勞動者違反服務期時,需要按照合同約定向用工單位支付相應的違約金。
2.如果勞動者掌握了甲方的商業秘密以及知識產權等相關保密事項,此時可以約定勞動者負有保密義務,雙方可約定競業限制,且在按照合同所約定解除或終止本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來給勞動者予經濟補償。當勞動者違反了競業限制約定,應按照合同約定向用工單位支付一定違約金。此外,解除或終止合同后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可超過兩年時間。
3 如何應對勞動合同陷阱
針對勞動合同陷阱的應對策略,總結出這幾條:
一.暗箱合同:霸王條款屬無效
二. 押金合同:緊急行使追討權
三. 賣身合同:無效條款不理睬
四. 生死合同:莫把生命置險境
五.陰陽合同:維權抓住陽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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