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緒論高層建筑是城市化和工業化發展的產物,隨著建筑科學技術的不斷進步,在建筑領域內出現了不少新結構、新材料和新工藝,這些又為現代高層建筑的發展提供了有利條件。尤其是當前計算機在建筑結構設計上的廣泛應用,為高層和超高層建筑的發展,提供了科學的基礎。同時,世界各國旅游事業的發展、商業的繁榮和國際交往的日益頻繁,更促進了高層建筑的蓬勃發展。因此,高層建筑將成為國內外建筑設計與施工的主要內容。1.1高層建筑的概念1.1.1高層建筑的定義多少層或者多么高的建筑物算是高層建筑,不同的國家和地區有不同的理解,而且從不同的角度,如結構、運輸和消防來看待這個問題,亦會得出不同的結論。目前世界各國高層建筑及超高層建筑都沒有固定的劃分標準,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所屬的世界高層建筑委員會建議,可按高層建筑的層數和高度分為以下四類:第一類:9~16層(最高到50m);第二類:17~25層(最高至75m);第三類:26~40層(最高至100m);第四類:40層以上(即超高層建筑)。世界各國隨著高層建筑的發展,劃分高層建筑的標準也相應調整。我國的《高層建筑混凝土結構技術規程》規定:適用于10層及10層以上或房屋高度超過28m的非抗震設計和抗震設防烈度為6度至9度的抗震設計的高層民用建筑結構。國家標準《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規定:適用于10層及10層以上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超過24m的其他民用建筑。我國建設部《民用建筑設計通則》又進一步明確了民用建筑層數的如下劃分標準。①住宅建筑按層數劃分為:l~3層為低層;4~6層為多層;7~9層為中高層;10層以上為高層。②公共建筑及綜合性建筑總高度超過24m者為高層(不包括高度超過24m單層主體建筑)。③建筑物高度超過100m時,不論住宅或公共建筑均為超高層。本書也以10層及10層以上的住宅及總高度超過24m的公共建筑及綜合建筑定為高層建筑。1.1.2高層建筑的特點高層建筑并不是低層、多層建筑的簡單疊加,它在建筑、結構、防火、設備和施工上都有突出的特點和不同的要求,需要認真研究解決。1.建筑特點與要求①由于建筑高度增加,電梯已成為高層住筑內部上要的垂直交通工具,并利用它組織方便、安全、經濟的公共交通系統,從而對高層建筑的平山市局和守門組合產生了重大影響。②高層建筑需要在底層和不同的高度設置設備層、在樓層的頂部設電梯間和水箱間。建筑平面、立面布置要滿足高層防火規范的要求。③由于高層建筑地下埋深城固的要求,一般要有一層至數層的地下室,作為設備層及車庫、人防、輔助用房等。2.結構特點與要求(l)承載力低層、多層建筑的結構受力,上要考慮垂直荷載,包括結構自重和活荷載、雪荷載等。高層建筑的結構受力,除了要考慮垂直荷載作用外,還必須考慮由風力或地震力引起的水平荷載。垂直荷載使建筑物受壓,其壓力的大小與建筑物高度成正比,由墻和柱承受。受水平荷載作用的建筑物,可視為懸臂梁,水平力對建筑物主要產生彎矩。彎矩與房屋高度的平方成正比
目前,對于高層建筑尚無統一的嚴格定義。不同國家、不同時期,對于高層建筑的定義也不同,但原則上是以層數和建筑高度來標定的。如:德國規定22m以上的建筑物為高層建筑;英國規定24.3m以上的建筑物為高層建筑;美國規定24.6m以上或7層以上的建筑物為高層建筑;法國規定居住建筑高度在50m以上,其他建筑高度28m以上的建筑為高層建筑;日本規定8層以上或者高度超過31m的建筑為高層建筑。在我國,JGJ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