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們合同或補充協議里有關于窗戶問題的約定,如果沒有的話,與開發商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話,通過司法途徑進行解決。因為根據《住宅設計規范》中對窗戶的規定有,“外窗窗臺距樓面、地面的高度低于0.90m時,應有防護設施,窗外有陽臺或平臺時可不受此限制。窗臺的凈高度或防護欄桿的高度均應從可踏面起算,保證凈高0.90m。底層外窗和陽臺門、下沿低于2m且緊鄰走廊或公用上人屋面的窗和門,應采取防衛措施。面臨走廊或凹口的窗,應避免視線干擾。向走廊開啟的窗扇不應妨礙交通。”所以,你可以去規劃部門開具關于窗戶面積的鑒定報告,來和開發商進行談判。所以,你按照上面的方法解決你窗戶的問題即可。資料來源:《住宅設計規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