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提交山東省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審議的山東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修訂草案作出多處修改:拆遷房屋貨幣補償按照被拆遷房屋所處區位的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場價格評估確定;強制拆遷時,拆遷人須履行相關裁決規定的義務;拆遷單位缺乏安置資金和安置房屋將不發許可證。 貨幣補償—— 比照同區位新建商品房 目前大部分市縣所采取的“拆一還一”的拆遷補償安置方式,實際上是將被拆遷房屋比照同區位的新建商品房進行補償,這一做法有效緩解了當前的拆遷安置矛盾,得到了大多數被拆遷人的認可。因此,草案將有關拆遷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規定修改為:“拆遷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貨幣補償的金額按照被拆遷房屋所處區位的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場價格評估確定。拆遷當事人協商一致的,依照其約定。” 申請拆遷—— 要有安置資金和房屋 拆遷房屋的單位在申領拆遷許可證時,除提交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外,對用于產權調換的安置房也應當提供相應的證明,草案對此作出明確規定:申領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應當向房屋所在地的市、縣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材料:建設項目批準文件;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規劃條件及附圖;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產權調換房屋的房源證明和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證明。 強制拆遷—— 拆遷人須先履行義務 對實施強制拆遷要增加一定的限制條件,草案因此將相關條款修改為:“拆遷人已經履行裁決規定的義務,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集體土地—— 應依法辦理征收手續 目前,山東省因為城市建設需要使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集體土地,從而涉及房屋拆遷的問題比較突出,這主要反映在不辦理、延遲辦理土地征用手續或者以租代征,造成同一區位由于土地所有權性質上的區別,拆遷補償安置標準相差很大,損害了被拆遷人的利益。草案專門增加了新條款:“因城市建設需要使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集體土地,應當依法辦理土地征收手續,并按本條例規定對被拆遷房屋進行補償安置。” 安置房屋—— 政府應編制建設計劃 建設用于拆遷安置的房屋對保護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保證拆遷工作順利進行有著重要意義,草案規定,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城市規劃和本地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編制城市房屋拆遷中長期規劃、年度計劃和拆遷安置房屋年度建設計劃,報山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各種補償金一般包括:
(1)房屋補償費(房屋重置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的損失,以被拆遷房屋的結構和折舊程度劃檔,按平方米單價計算。
(2)周轉補償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住戶臨時居住房或自找臨時住處的不便,以臨時居住條件劃檔,按被拆遷房屋住戶的人口每月予以補貼。
(3)獎勵性補償費,用于鼓勵被拆遷房屋住戶積極協助房屋拆遷或主動放棄一些權利如自愿遷往郊區或不要求拆遷單位安置住房,房屋拆遷補償費的各項標準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和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加以確定。
由宅基地區位補償價、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構計算公式為:房屋拆遷補償價=宅基地區位補償價×宅基地面積+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
(一)房屋拆遷補償計算標準
(1)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合法擁有房產評估價格+房屋裝修裝飾商定補償金額(或經評估確定的房屋裝修裝飾補償金額)
(2)房屋拆遷補償差價=合法擁有房產評估價格+房屋裝修裝飾商定補償金額或經評估確定的房屋裝修裝飾補償金額)-被拆遷人獲得調換產權的房屋的評估價格
(二)房屋拆遷安置費計算標準
(被拆遷人或承租人)房屋拆遷安置費=搬遷補助費+沒有提供周轉房情況下的臨時安置補助費+超過過渡期限的臨時安置補助費+非住宅房屋因停產、停業造成的損失賠償費
注:
1、如果拆遷人提供周轉房且拆遷房屋使用人居住,則公式第二項補助費為0;
2、如果拆遷房屋屬住宅房屋,則公式第四項賠償費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