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導思想
以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為指導,以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為目標,通過深入推進農村危房改造,不斷提升全省農村住房質量安全水平,促進農村人居環境有效改善。
二、基本原則
——統籌規劃,分期分批推進。根據困難群眾的經濟狀況,按照先無房、危房戶,后其他困難住房的要求,科學制訂農村危房改造規劃。
——因地制宜,分類分戶解決。結合實際情況,既要切實解決農村困難群眾的住房問題,又要充分考慮各方的承受能力,區別不同對象和住房困難類型,按照舊房維修、危房改建、無房新建等不同類型逐戶解決。
——先易后難,滿足安全居住。根據經濟安全實用、節地節能節材的要求,要先易后難,在嚴格執行農村危房改造最低建設要求的基礎上,堅持廣范圍覆蓋,以滿足安全適用的居住需求。
——政府主導,社會多方參與。根據各地經濟發展的水平,要立足于農戶自力更生,鼓勵群眾互幫互助,建立政府補助、住戶投入、社會幫扶解決困難群眾住房問題的機制。
——節約用地,堅持一戶一宅。解決農村困難群眾新的住房后,應收回原宅基地,防止在危房改造工作中,造成土地資源的浪費。
三、相關標準
(一)補助對象
我省農村危房改造政府補助對象為:居住在危房中的農村分散供養五保戶、低保戶、貧困殘疾人家庭和其他貧困戶。危房是指依據《農村危險房屋鑒定技術導則(試行)》鑒定屬于整棟危險(D級)和局部危險(C級)的房屋。
(二)建設標準
1、建筑面積標準。農村危房改造要執行最低建設要求,改造后住房須建筑面積適當、主要部件合格、房屋結構安全和基本功能齊全。原則上,改造后住房建筑面積要達到人均13平方米以上;戶均建筑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以內,可根據家庭人數適當調整,但3人以上農戶(含3人)的人均建筑面積不得超過18平方米。
2、建筑節能標準。被省確定為農村危房改造建筑節能示范試點的縣(市、區),要安排不少于5個相對集中的示范點(村),有條件的縣每個鄉鎮安排一個示范點(村)。要根據部下發的《嚴寒和寒冷地區農村住房節能技術導則(試行)》和省下發的《山西省農村住房圍護結構節能技術實用手冊》,每戶建筑節能示范戶要采用2項以上的房屋維護結構建筑節能技術措施。
3、農房抗震要求。地震設防烈度在7度以上的縣,要依照《農村危房改造抗震安全基本要求(試行)》(建村〔2011〕115號),引導和指導符合條件的貧困農戶科學實施農房抗震改造。
(三)補助標準
農村危房改造每戶平均補助14000元。建筑節能示范戶,國家另外每戶補助2500元。
四、工作步驟
農村危房改造,按照下列步驟開展:
1、個人申請。符合農村危房改造條件的家庭,向村民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填寫《山西省農村危房改造申請表》,并提供戶籍、住房和低保等證明材料。
2、評議公示。村民委員會對收到的危房改造申請,經村民代表會議進行評議,初定對象,并予以公示,廣泛聽取群眾意見。評議公示后,對符合條件的,村民委員會簽署意見報鄉(鎮)人民政府;對不符合條件的,應向申請人說明情況和依據。
3、審查公示。鄉(鎮)人民政府對村民委員會上報的申請材料,要及時進行審查。必要時,可采取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的住房和家庭經濟情況等進行調查核實。符合條件的,報縣級住房城鄉建設、民政部門審批;不符合條件的,將材料退回所在村委會,并說明原因。審查結果應在鄉(鎮)人民政府政務公開欄進行公示。
4、核準上報。縣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會同民政部門,對鄉(鎮)人民政府上報的申請材料進行匯總復核。民政部門主要對低保戶和優撫對象進行復核,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主要對住房困難情況進行復核。對符合條件的,核準其享受危房改造優惠政策。
5、組織實施。各市、縣人民政府要嚴格按照有關要求,建立健全相關工作機制,積極落實配套資金,加強工作指導,做好對象認定、質量安全、工程進度、竣工驗收、資金發放等工作。要嚴格落實國家三部委對農村危房改造風貌管理和傳統村落及傳統民居保護的有關要求。
6、檔案管理。農村危房改造實行一戶一檔的農戶檔案管理制度,批準一戶、建檔一戶。每戶農戶的紙質檔案必須包括檔案表、農戶申請、審核審批、公示、家庭成員身份證明、危房改造協議等材料,其中檔案表按照全國農村危房改造農戶檔案管理信息系統(以下簡稱信息系統)公布的最新樣表制作。在完善和規范農戶紙質檔案管理與保存的基礎上,嚴格執行農戶紙質檔案表信息化錄入制度,將農戶檔案表及時、全面、真實、完整、準確地錄入信息系統。按照績效考評和試行農戶檔案信息公開的要求,加快農戶檔案錄入進度,提高錄入數據質量,加強對已錄入農戶檔案信息的審核與抽驗。
7、年度任務完成時限。8月底前,各地完成分解到戶;10月底前,各地完成危房改造建設任務;11月底前,各地完成竣工驗收,并做好補助資金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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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舊房改造補貼政策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舊房改造原依據1991年3月22日國務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進行,2011年1月19日國務院公布了《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取代了原條例。
新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